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
6、捕杀、砍伐国家⼀类保护的野⽣动植物的。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发⽣后,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即赶赴现场调查,并对事故的性质与危害作出恰当的认定。
凡属⼀般或较⼤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均由县级(含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并报市环保局备案,由所在地区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处理。凡属重⼤或特⼤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均由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确认。
四、应急组织体系
(⼀)成⽴重特⼤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
重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联系环保⼯作的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事故发⽣地区市县长为副指挥长,市安监局、市经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卫⽣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利局、市林业局等单位负责制⼈为成员。
重特⼤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排险减害(救助)中的具体协调⼯作。同时,根据⼯作需要,按政府各部门⼯作职能分组开展特⼤事故排险减害救助⼯作。
1、综合协调组:由市政府办、市环保局、市安监局、事故发⽣地区市县政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成,市政府办负责⼈担任组长。负责传达贯彻领导指⽰,报告事故处理情况,严把宣传报道关。协调有关单位分⼯负责排险减害救助⼯作,保证现场指挥与上级的通讯联络畅通,沟通指挥部与外界的联系,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作。
2、专业排险减害救助组:由事故发⽣单位的⾏业主管部门、有关专家、公安局110指挥中⼼、市县两级专业救护队负责⼈组成,⾏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担任组长。负责事故现场排险减害救助⼯作。
3、警戒维护组:由市公安局主要负责⼈担任组长。负责设置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疏通道路,组织危险区域⼈员撤离,动员围观群众离开事故现场。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局、市县两级⼈民医院、中医院、职⼯医院等单位负责⼈组成,市卫⽣局主要负责⼈担任组长。负责开设现场救护所,对受伤、中毒⼈员实施救护,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
5、后勤保障组:由市政府办、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及通信部门负责⼈和事故发⽣单位负责⼈组成,市政府办负责⼈任组长。负责整个事故处理⼯作中的有关⼈员、经费、交通⼯具、通讯联络等后勤保障⼯作的组织协调,迅速调集车辆运送现场急需物资、装备、药品等。
6、事故调查组:由市环保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派员组成,组织或协助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已发⽣的重特⼤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进⾏调查取证⼯作,及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职责分⼯。
1、市政府办:协助指挥长、副指挥长做好事故上报、事故处理和安抚稳定⼯作。
2、市环保局:具体负责对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进⾏现场调查、分析认定,明确事故性质和危害程度,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污染事故。负责防治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技术储备。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有关⼈员对污染区域进⾏监测、化验、消毒、洗消,最⼤限度地消除危害。负责监督检查污染源单位的污染防治⼯作。
3、市安监局:具体负责并与相关部门配合进⾏重特⼤事故调查,并实施危险化学品、烟花爆⽵⾏业重特⼤事故排险减害救助⼯作。
4、市经委:具体负责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实施煤矿、建材、电⼒、流通⾏业、信息产业及经贸系统其它⾏业重特⼤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排险减害救助⼯作。
5、市公安局:具体负责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实施⽕灾、民⽤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等重特⼤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排险减害救助⼯作,指挥当地公安部门对其它重特⼤事故进⾏现场警戒、⼈员疏散、治安保卫、灭⽕、道路交通管制及对事故重⼤责任嫌疑⼈员实施监控等⼯作。
6、市交通局:具体负责与相关部门配合实施排险救助⼯作,负责排险救助⼈员、器材、物资的运输⼯作,确保道路畅通。
7、市卫⽣局:具体负责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实施医疗急救⼯作,并负责其它重特⼤事故处理中医护⼈员、医疗设备、药品的组织和医疗救护指挥、卫⽣防疫等⼯作,及时通报⼈员的抢救与中毒事故的控制情况。
8、市农业局、畜牧局、⽔利局、林业局具体负责与相关部门配合实施对农业、畜牧、⽔利(渔业)、林业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处理⼯作,其中市林业局、⽔利局具体负责并与相关部门配合实施捕杀和砍伐野⽣动植物的重特⼤环境破坏事故和处理⼯作。
9、市监察局:具体负责对重特⼤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进⾏责任调查与追究。
凡属XX市辖区内所有机关、团体、驻军和企、事业单位收到重特⼤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处置领导⼩组发布的重特⼤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排险救援命令、信号后,应⽴即派出救援队伍,调运救援设备、物资赶赴现场,实施排险救援⼯作,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重特⼤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排险救援和伤员、中毒⼈员的医疗救护⼯作。
五、事故处理程序和措施
(⼀)重特⼤事故的报告。
XX市辖区内发⽣重特⼤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后,市内所有公民、企业法⼈和其他⼈员作为第⼀发现者应⽴即向12369环保举报热线或其单位负责⼈报告。
环保部门值守热线电话⼈员或其单位负责⼈接到报告后,应按属地管理原则,以最快捷的⽅式,将事故发⽣地点、时间、类型、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员受害、经济损失等有关情况,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公安机关、监察部门报告,由环保局部门核实后向同级政府报告,本级政府、环保部门分别向上级政府、环保部门报告,其它部门在与环保部门核实后再按系统按程序上报。
各区市县在事故发⽣后除电话速报外,应在3⼩时内以事故快报传真向市政府办、市环保局报告事故情况。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迅速报告市委和省委、省政府。
(⼆)迅速开展排险减害救助⼯作。
发⽣重特⼤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事故所在地区市县⼈民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应⽴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实施事故排险减害救助⼯作。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在接到报告后,在事故涉及到⼈员安全、社会稳定、当地经济和社会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对环境造成重⼤危害时⽴即启动应急预案,必须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排险减害救助⼯作,防⽌事态扩⼤。
现场应处理必须坚持四条原则:
(1)控制污染源,尽快停⽌污染物的继续排放。
(2)尽可能控制和缩⼩排放污染物的扩散、辐射蔓延的范围,把事故危害降低到最⼩程度。
(3)采取⼀切有效措施,避免⼈员伤亡,确保⼈民群众⽣命安全。
(4)应急处理要⽴⾜于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指挥部接到污染事故报告后,⽴即安排专业⼈员赶赴现场,对事故性质、危害程度作出初步判断,迅速制定、实施排险减害救助⽅案。对有明确污染源的,责令⽴即停⽌排放污染源,其中属于化学危险品类型的,可能危及⼈民群众⽣命财产安全的,应⽴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事故蔓延,并通知当地政府或街道、村级组织,做好防范⼯作,必要时,应疏散或组织群众撤离。在开展排险减害救助过程中,必须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防⽌在排险减害救助过程中发⽣其它意外伤亡事故。
(三)善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