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事业单位,⽣产、贮存、经营、使⽤、运输危险物品的单位事业单位,产⽣、收集、贮存、运输、利⽤、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第⼋条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
对环境风险种类较多、可能发⽣多种类型突发事件的,单位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综合环境应急预案。综合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件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内容。
对某⼀种类的环境风险,单位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危险源和可能发⽣的突发事件类型,编制相应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的事件特征、主要污染物种类、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对危险性较⼤的重点岗位,单位事业单位应当编制重点⼯作岗位的现场处置预案。现场处置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的事件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单位事业单位编制的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程建设、影视拍摄和⽂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有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前编制临时环境应急预案。
第⼗条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中除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本单位的概况、周边环境状况、环境敏感点等。
(⼆)本单位的环境危险源情况分析,主要包括环境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以及可能产⽣的危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三)应急物资储备情况,针对单位危险源数量和性质应储备的'应急物资品名和基本储量等。
第⼗⼀条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组织专门⼒量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作,并充分征求预案涉及的有关单位和⼈员的意见。有关单位和⼈员应当以书⾯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环境应急预案涉及重⼤公共利益的,编制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听证。
单位事业单位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第三章环境应急预案的评估
第⼗⼆条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评估⼩组对本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草案进⾏评估。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应急预案评估⼩组的组成⼈员应当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作⼈员、相关⾏业协会和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的专家。
第⼗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组织评估⼩组对本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评估。
单位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评估⼩组的组成⼈员应当包括环境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部门应急管理⼈员、相关⾏业协会、相邻重点风险源单位代表、周边社区(乡、镇)代表以及应急管理和专业技术⽅⾯的专家。
第⼗四条环境应急预案评估⼩组应当重点评估环境应急预案的实⽤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内容格式的规范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性以及与其他相关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单位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草案进⾏修改。
第四章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报本级⼈民政府和上级⼈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单位事业单位编制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签署实施之⽇起30⽇内报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重点监控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本单位主要负责⼈签署实施之⽇起45⽇内报所在地省级⼈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程建设、影视拍摄和⽂化体育等群体性活动的临时环境应急预案,主办单位应当在活动开始三个⼯作⽇前报当地⼈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式⼆份):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环境应急预案评估意见。
(三)环境应急预案的纸质⽂件和电⼦⽂件。
第⼗七条受理备案登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报备材料之⽇起60⽇内,对报送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审查,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条规定并通过评估⼩组评估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条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复函说明理由,由申请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事业单位⾃⾏纠正后重新报送备案。
第⼗⼋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的格式由环境保护部统⼀制定。
第五章环境应急预案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作为⽇常环境监督管理的⼀项重要内容。
第⼆⼗条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单位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提⾼从业⼈员环境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条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事业单位,应当每年⾄少组织⼀次预案培训⼯作,通过各种形式,使有关⼈员了解环境应急预案的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预案。
第⼆⼗⼆条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健全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少组织⼀次应急演练。单位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应急演练,并积极配合和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演练。
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有关⼈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单位事业单位应当对环境应急预案演练结果进⾏评估,撰写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对环境应急预案提出修改意见。
第⼆⼗三条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依据有关预案编制指南或者编制修订框架指南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环境应急预案每三年⾄少修订⼀次。有下列情形之⼀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进⾏修订:
(⼀)本单位⽣产⼯艺和技术发⽣变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