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单位和⼈员发⽣变化或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的。
(三)周围环境或者环境敏感点发⽣变化的。
(四)环境应急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变化的。
(五)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事业单位认为应当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事业单位,应当于环境应急预案修订后30⽇内将新修订的预案报原预案备案管理部门重新备案。预案备案部门可以根据预案修订的具体情况要求修订预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事业单位对修订后的预案进⾏评估。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条应当编制或者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不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不按规定进⾏预案备案
的,由上级⼈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条应当编制或者修订环境应急预案的单位事业单位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不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或者不按规定进⾏应急预案评估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单位事业单位不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不执⾏环境应急预案,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或者危害扩⼤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条本办法中下列⽤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因事故或意外性事件等因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众的⽣命健康和财产受到危害或威胁的紧急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针对可能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为确保迅速、有序、⾼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减少⼈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预先制定的计划或⽅案。
环境风险,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对环境(或健康)的危险程度。
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
环境敏感点,参照《建设项⽬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环境敏感区”的定义。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的适应性和应急⼈员的协同性⽽进⾏的⼀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
第⼆⼗⼋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九条本办法⾃印发之⽇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