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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通用7篇
大小:31.44KB 8页 发布时间: 2023-01-11 10:36:43 5.96k 5.89k

××区安全办主任

××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区交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建设行业管理站,主任由××兼任,副主任由×××成员单位有区建设局、区安全办、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区公安局治安科、区交通局运管处。

联系电话:××,联系人:×××。

为便于社会群众监督,区清理整顿燃气市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投诉电话,号码为:××××。

燃气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2

为深刻吸取xx市“6.13”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全面推动燃气安全监管责任落实落地,彻底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胶州市公共事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燃气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胶公用安委xx[1]号)及市场监管部门相关工作职责,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重点

(一)加快建立追溯系统。

6月底前,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要全部建成气瓶充装追溯系统,并将充装数据上传至xx省气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气瓶系统”)。

追溯系统建成后,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要立即启用,上传充装数据,确保充装的每只瓶信息在“气瓶系统”内充装数据采集完整。

(二)全面清理超期气瓶。

6月底前,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要对照“气瓶系统”内本单位气瓶超期情况,核查气瓶检验情况。

对于已检验但“气瓶系统”内未修改检验状态的,联系实施检验的气瓶检验机构立即上传检验信息;对于超期未检的,立即送检,不得继续充装和使用。

充装单位应要求气瓶检验机构在后续检验中,做好检验数据上传工作,确保所有检验数据上传“气瓶系统”。

(三)完善使用登记。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要对自有产权气瓶及“气瓶系统”内本单位气瓶登记数据进行梳理核查,7月底前,确保所有自有产权气瓶全部办理使用登记。

充装单位要按照实际自有产权气瓶情况,对已办理登记气瓶数量进行核实,对于已报废气瓶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对于未登记的气瓶,符合登记条件的及时办理使用登记,达到报废要求的立即委托气瓶检验机构进行报废处理,并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四)逐瓶建档、张贴电子识读标志。

“气瓶系统”内气瓶登记数据核查清理后,充装单位要导出气瓶登记清单,对照清单逐瓶张贴电子识读标志并建档录入本单位追溯系统,确保本单位追溯系统内气瓶数据与“气瓶系统”内使用登记数据一致。

(五)加强气瓶使用、充装管理。

一是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要严格落实追溯体系相关要求,对气瓶进行充装时要逐瓶扫码上传充装数据,严禁追溯体系外充装。

二是充装单位在气瓶使用过程中要加强对自有产权气瓶管理,新购买气瓶及时建档并办理使用登记、应检气瓶及时申请定期检验、报废气瓶及时委托检验机构予以报废并办理注销手续,保证气瓶充装可追溯、气瓶数据完整准确,坚决杜绝充装未登记气瓶、不合格气瓶、非自由产权气瓶。

(六)加强燃气器具以及附件产品的质量。

燃气器具以及附件产品经营单位销售的产品要符合保障人身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要督促企业建立进销货台账、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销售的燃气器具以及附件产品应当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采用的产品标准、安全警示、安全使用方法等。

二、职责分工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对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总体协调、调度,根据实际制定方案,并对专项整治开展情况进行每周一通报。

负责清理“气瓶系统”内超期气瓶信息,办理气瓶登记

(二)各市场监管所:要充分利用“xx省气瓶管理系统”功能,对辖区内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开展监督检查,采取线上核验和线下实地检查相结合方式,重点检查充装单位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充装未登记气瓶、翻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检验不合格或者已判废未去功能化的气瓶,充装作业人员、检查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建成并使用充装追溯体系等。

严禁气瓶充装追溯体系外充装,实现气瓶充装全程可溯。

依法查处无证站点,并及时上报。

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回头看”,对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检查并记录、充装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负责对燃气气瓶、调压器、燃气器具、胶管软管等产品经销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销售国家淘汰和明令禁止的燃气设备及其附件和“三无”产品等违法行为。

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我市燃气设备及其附件生产企业及时报告质量监管科。

(三)稽查科:严厉打击非法充装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查处生产销售掺混二甲醚等质量不合格液化气的违法行为;查处无证无照液化气充装、供应站(点)工作;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国家淘汰和明令禁止的燃气设备及其附件等违法行为。

(四)质量监管科:负责组织开展对燃气调压器、燃气器具、胶管软管等燃气设备及其附件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打击超范围生产强制性认证产品等行为。

三、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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