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特设局督导检查,各地市场监管局组织落实)
3.严格燃气管道、长输管道法定检验。
主要解决规范检验和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的问题。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严格依法开展燃气管道、长输管道安装检验、定期检验。
一是要认真开展安装监督检验和在用定期检验。
对使用单位申报的检验申请,及时制定检验计划和检验方案,按时完成检验工作,建立健全管道检验台账,并将已经开展检验工作的燃气管道、长输管检验清单报送省局特设局。
二是对检验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提出相应的技术方案指导整改。
三是对检验发现的严重隐患要立即告知使用单位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四是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管道使用检验核查工作,如实报告情况和提供检验资料。
(省局特设局、各地市场监管局负责,省特检院、各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组织落实)
4.推动修订城镇燃气管道相关地方标准。
主要解决检验依据的问题。
积极推动我省《燃气用聚乙烯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城镇燃气用聚乙烯管道风险评估技术规范》《城镇燃气用聚乙烯管道定期检验规则》等三项地方标准开展修订完善工作,并根据高质量发展实际需要,加强城镇燃气管道、液化石油气瓶等特种设备相关标准的立项研究,制定出台新的标准。
(省局特设局、标准化处负责,省特检院等单位配合)
(二)加强液化石油气瓶安全整治
1.督促充装单位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主要解决充装气瓶的质量安全问题。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一是要逐户督促燃气气瓶充装单位严格遵守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充装非本单位自有产权气瓶,严禁充装不具备质量安全追溯性的气瓶,严禁充装未经定期检验合格、非法改装、翻新、报废气瓶,严禁充装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等,充装单位应具备只能充装自有气瓶、不能充装非自有气瓶的功能,且保证自有气瓶均经检验合格;二是认真落实充装前后检查和充装情况记录制度,切实履行气瓶定期检验义务,加大超期报废气瓶的回收处置力度,发现翻新气瓶应立即报废,并对报废气瓶作去功能化处理。
(省局特设局督导检查,各地市场监管局组织落实)
2.推进液化石油气瓶追溯体系应用。
主要解决推进气瓶安全信息化管理的问题。
在抓紧完善气瓶追溯体系建设的同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推广应用,督促现有的气瓶溯源系统尽快与省局平台对接,确保各地气瓶追溯信息及时纳入全省追溯体系。
鼓励和引导一批应用追溯体系的充装单位,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按照市场化规则,整合小、散、远的充装站点,逐步实现集团化运行和规模化管理,进一步扩大溯源体系的覆盖范围,提升气瓶本质安全和充装安全的整体水平。
(省局特设局负责统筹,各地市场监管局组织落实)
(三)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1.开展网络定向监测。
督促电商平台切实履行法定的管理责任和义务,加强对电商平台内销售燃气具及配件行为开展定向监测,责令经营者及时下架未经3C认证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等产品,发现违法线索及时移交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同时对放任经营者销售不符合相关产品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省局网监处负责,各地市场监管局组织落实)
2.加强产品质量监管。
加大对生产、流通领域家用燃气管(直径小于50mm)和家用燃气灶具、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等设备的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对检查检验中发现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立即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依法从严查处。
(省局质量监督处、认证处、稽查局负责,各地市场监管局组织落实)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
积极协调、配合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行业主管部门涉及特种设备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发挥各自优势,开展联合检查,研究隐患整治措施,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暑(xx年12月30日前)。
制定印发方案,部署启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细化措施,并深入进行动员发动。
(二)排查摸底(xx年1月至4月)。
全面排查燃气充装、燃气具安全质量等情况,重点要摸清燃气管道检验情况,掌握燃气管道总体情况、存在突出问题及薄弱环节,并建立健全台账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