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街道经贸办监督应停产限产的企业落实相应措施;配合建房办、城管执法中队等部门做好扬尘污染控制;会同派出所、交管所督查机动车限行情况;检查重点排污企业治污设施运行情况。
环保所、水利站组织开展空气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工作。
各社区、村、企业:按照本预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将各项污染减排措施的实施和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确保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制定、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向应急工作相关成员单位传达指挥部指令;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应急准备
1.废气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的企业,实施限产治理,且限产期间不得超标;限产后仍然超标的企业,环保部门责令其停产治理。
2.环保、经贸、建房、城管、交通、派出所、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联合开展针对工业企业废气排放、建筑扬尘、交通运输扬尘、机动车限行、车用燃油品质保障等工作的专项行动,坚决遏制污染大气环境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
3.环保、经贸部门根据各企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社会敏感度,列出限产、停产、停工的应急响应优先次序,组织各污染源单位签订应急责任承诺书。
派出所制定机动车限行方案。
列入限产、停产名单的企业要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方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核、备案。
4.街道应急领导机构组织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四、预报预警
(一)预警分级
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4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蓝色预警(Ⅳ级)、黄色预警(Ⅲ级)、橙色预警(Ⅱ级)和红色预警(Ⅰ级)。
蓝色预警(Ⅳ级):预测未来1-2天发生重度或严重污染天气(200
黄色预警(Ⅲ级):预测未来连续三天及以上发生重度污染天气(200
橙色预警(Ⅱ级):预测未来连续三天及以上发生严重污染天气(300
红色预警(Ⅰ级):预测未来一天及以上发生严重污染天气(AQI≥500)。
(二)监测预报
建立重污染天气信息发布平台。
环保部门负责空气污染物的监测及其动态趋势分析;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和市气象部门建立专线网络连接,充分共享监测信息资源,联合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
建立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机制,环保所与市气象部门联合组建专家咨询组,构建交流平台,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联合发布环境空气质量预报。
达到预警等级时,将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上报应急指挥部,为预警发布提供决策依据。
重污染天气发生时,适当增加联合预报频率。
(三)预警发布与解除
1.预警发布
达到相应预警启动条件时,由街道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通知。
应急通知发出后,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2.预警调整与解除
经市监测,预警区域空气质量指数(AQI)低于预警条件,且预测未来48小时不会反弹时,解除相应等级预警。
一旦再次出现本预案规定的Ⅳ级、Ⅲ级、Ⅱ级、Ⅰ级预警重污染天气时,重新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
蓝色预警不设解除审批程序,空气质量好转时自动解除。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对应急预警等级,实行4级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Ⅳ级)时,启动Ⅳ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Ⅲ级)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Ⅱ级)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Ⅰ级)时,启动Ⅰ级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