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中专毕业,从事医(药、护、技)士工作五年以上,经考核证明能胜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者。
第九条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
1、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较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国内本专业先进技术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2、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熟练地掌握本专业技术操作,处理较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能对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3、在临床或技术工作中取得较好的成绩,或具有一定水*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
能比较顺利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4、大学毕业或取得学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四年以上;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三年左右;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二年左右;取得博士学位者。
第十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1、具有本专业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并应用于实际工作;
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问题或具有较高水*的科学论文或经验总结。
能顺利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3、具有指导和组织本专业技术工作和科学研究的能力,具有指导和培养下一级卫生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从事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二年以上。
第十一条主任医(药、护、技)师
1、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能根据国家需要和专业发展确定本专业工作和科学研究方向;
2、工作成绩突出,具有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解决复杂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或具有较高水*的科学专著、论文或经验总结。
能熟练阅读一种外文的专业书刊;
3、做为本专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善于指导和组织本专业的全面业务技术工作,具有培养专门人才的能力;
4、从事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五年以上。
第十二条各级卫生技术职务,必须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审的、符合相应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中,按照限额进行聘任或任命。
对未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或评审认定不符合任职条件者,任何单位或任何人不得聘任或任命其担任卫生技术服务。
第五章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别由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由*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也可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下属单位直接组建,并报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权限由*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是地方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业务主管部门,在地方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备案),并会同当地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卫生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可参照执行。
医务人员轮岗实施方案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的意见》,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乡镇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卫技人员)的服务水*,以适应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乡镇卫生院在职卫技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卫技人员是指在乡镇卫生院从事医疗、护理、药剂、预防保健及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中的培训是指对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进行以胜任岗位要求为基础,以学习基本理论、基本技术和方法为主要内容,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和职业道德素质为目的各种教育培训活动。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有参加和接受培训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本地区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的培训工作。
*负责制定全国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政策和规划,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