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应急指挥中心跟踪事态发展,必要时向委领导、委属单位发送预警信息。
(d)相关业务部门召集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确保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防止事件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相应措施。
②Ⅲ级预警响应
(a)在Ⅳ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领导小组办公室随时掌握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报送,并报请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
(b)领导小组及时进行研判,如果达到Ⅲ级预警,则启动本预案,并部署相关预警响应工作。
(c)建设管理处、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处、轨道办、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中心、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等相关单位加强在建工程项目的预防工作指导,检查工程建设单位工程结构加固、机械设备存放、施工人员安置等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检查道路设施的加固工作,消除安全隐患。安全管理处加强督查监管工作。
(d)空港处、港航处、轨道办、港航和货运管理局通知港口、码头、机场、堆场、地铁等相关企业做好物资和设施设备的存放、加固等工作;做好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e)相关成员单位做好公共交通应急运力、出租车应急运力、道路客运应急运力、货运应急运力、工程抢险设施和队伍等应急资源调配的准备工作。
(f)应急指挥中心督促相关成员单位做好24小时应急值班工作。
(g)各交通运输局重点做好在建工程和交通场站、立交桥底等易积水区域和关键部位的防积水警示防范措施;加强巡查,检查并落实各类标牌标志及交通公用设施加固工作。
③Ⅱ级预警响应
在Ⅲ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交通运输委各相关处室及委属单位积极配合市应急委做好处置工作。
(a)客运管理局、各交通运输局、轨道办通知相关交通运输企业、轨道运营企业、车站等单位适时采取暂停相关路线(路段)的营运、取消车次、客运车辆暂停运营等措施。
(b)建设管理处、交通公用设施管理处、轨道办、各交通运输局、交通公用设施建设中心、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通知所辖企业停止一切在建作业,对于重点部位或易受灾害影响区域派人进驻现场监控。
(c)空港处、港航处、港航和货运管理局通知港口、码头、机场、堆场停止作业,船舶、飞机停止进出港,做好船舶避风定锚、飞机加固和转移等工作。
④I级预警响应
在Ⅱ级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市交通运输委各相关处室及委属单位积极配合市应急委做好处置工作。必要时,请求省级应急机构给以支援。
(二)应急处置与救援。
1.信息报告和共享。
应急信息报告和共享的基本要求是:快捷、简明、准确、连续。
一旦发生突发事件,相关成员单位要将有关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汇总到委总值班室,并由委总值班室统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迅速确认事件性质和等级,根据情况启动相应的预案,保障突发事件处置及时、高效。
(1)报告、共享程序和时限
当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所属交通运输局及主管单位应在30分钟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在事发后24小时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详细信息。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事发地所属交通运输局及主管单位必须立即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报告简要情况,并通报事件可能涉及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30分钟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书面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事发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事件简要情况,1个小时内书面报告有关事件情况。事件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2)报告、共享内容
信息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事发企业的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②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
③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伤亡人数或被困人数、直接经济损失。
④事件的简要经过,已采取的措施及事件发展趋势。
⑤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2.先期处置。
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成员单位督促管辖企业立即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成立企业层面的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天气预报或天气情况,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和安全衔接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相关交通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
3.应急响应。
(1)Ⅳ级应急响应
交通运输企业在自身能力范围内开展先期处置,减少恶劣天气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影响,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现场处置进展情况。
领导小组办公室密切了解相关情况,做好指挥准备。
(2)Ⅲ级应急响应
在Ⅳ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下列措施:
①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Ⅲ级事件报告后,及时报领导小组并提请启动本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