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疏散围观群众,保持单位业务正常的工作秩序。
5、保管好发病者可能遗留在服务场所的有关证件、资料,并在事后交还给本人或其家属。
6、对疑似传染病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7、发生死亡事故的,应在事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省劳动保障厅提交书面报告。
(五)处置服务对象滞留的应急预案。
具体参照《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