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奖惩
1.除负有特定报告义务的个人外,任何个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相关人员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经证实的,由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2.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控制有突出贡献的;在医疗救治中有突出贡献的;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3.对违反有关规定,不报、瞒报或者谎报的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4.对村级卫生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公共场所不符合消毒防护要求的;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阻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2)拒绝卫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检验的;(3)担负应急任务的工作人员拒不接受工作任务,借故推诿拖延、擅离职守或者临阵脱逃的;(4)拒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验、隔离、治疗的;(5)拒不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调度的;(6)其他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定的。
6.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5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导和规范全镇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基层卫生应急能力,做好镇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医疗救治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或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结合本镇实际,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惠南镇范围内突发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1.4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
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
镇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社区、村(居委)、机关各部门及镇属企事业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1.4.3依法规范,快速反应。
各村(居委)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1.4.4依靠科学,加强协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
各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事件分级
按照上级部门制定的分类标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具体由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认定。
3.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3.1应急指挥机构
镇社建办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区卫健委和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报告镇政府提出启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镇应急指挥部)。
各村(居委)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3.1.1镇应急指挥部组成
作为我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镇成立由镇政府分管副镇长担任总指挥(Ⅲ级以上由镇长担任),有关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的镇应急指挥部。
成员由镇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村居负责人、派出所所长、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等有关人员组成。
3.1.2镇应急指挥部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