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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精选6篇
大小:70.03KB 22页 发布时间: 2023-01-30 12:05:23 11.73k 10.63k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区镇两级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4.监测、报告与预警

4.1监测

全镇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

卫生服务中心负责本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4.2报告

4.2.1责任报告单位

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中小学校、村(居委)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4.2.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1小时内向镇政府及区卫生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镇政府相关部门和值班人员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区有关部门报告。

并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服务中心及有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镇政府和区卫生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2.3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和应急处置情况。

首次报告未经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当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以及报告人姓名和通讯联系方式。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4.3预警

镇应急指挥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原则上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危害公众健康的程度、受事件影响的范围等,按照级别由上级应急指挥中心发布。

5.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镇政府及镇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本预案要求,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件发生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提出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上级卫生部门的要求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5.2应急响应措施

5.2.1镇应急指挥部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经区政府同意,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区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4)疫情控制措施: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配合区交通、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镇有关部门要配合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镇有关部门和村(居委)协助区卫生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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