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督导检查:负责对全镇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2.2镇社建办
(1)组织卫生服务中心,在区疾控中心和卫生监督所指导下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对病人的医疗救治。
(2)上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小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5.2.3卫生服务中心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协助疾控中心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疗机构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
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中毒事件发生后,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5.2.4非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村(居委),应根据事件发生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5.3应急响应分级
5.3.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由镇政府按照国家、市、区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启动应急预案。
5.3.2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发生在本镇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镇政府会同区有关部门实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宣传教育、技术交流和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镇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启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各村(居委)按照区、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情况,积极组织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5.4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终止,按国家、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经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区卫生局报告。
6.善后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由区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
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