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县卫健局。
(4)县、乡(镇)人民政府。
(5)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卫健局报告。
县卫健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4.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执行。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且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在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的同时,需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及时逐级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县卫生健康局。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全区)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预警和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二)分级响应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响应
(1)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协调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县卫生健康局应急响应
按照自治区、市、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协调全县卫生人力资源,积极配合做好应急卫生救治、现场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控制措施。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响应
(1)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
县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协调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县卫生健康局应急响应
按照自治区、市、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协调全县卫生人力资源,积极配合做好应急卫生救治、现场采样与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病人隔离、人员疏散等控制措施。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1)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
县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协调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