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组织制定全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相关政策文件;组织召开部门协调会议,协调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以及派出所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检查督导突发事件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向县政府及镇领导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宣传科:统一宣传报道口径,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做好宣传报道和健康科普知识的传播工作。
城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技术方案,负责突发事件日常监测与预警,提出启动预案以及根据情况加强或撤消控制措施的建议和意见;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现场调查、检测和卫生监督,指导现场预防控制措施;及时收集、上报和通报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做好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捐助经费和物资的管理、使用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技术人员培训,发放健康教育资料。
农技服务中心:制定城乡预防突发事件工作方案,做好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加强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监督所和城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的联系沟通,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防治工作;加强农药管理,做好广大农民的卫生知识宣传和普及工作;指导、协调和督促镇属企业实施突发卫生事件处置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对镇属企业进行急性职业中毒突发事件调查处置。
财政分局:保证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和紧急救治体系建设和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药械、医疗救治、疫情处置等所需配套经费的落实。
中学、小学、幼儿园及其它幼托机构:配合镇卫生院、城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做好疫苗接种、预防性服药、消毒和卫生管理等工作,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在镇属各学校发生、流行;收集教育系统信息,做好在校学生、教师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
综治办、派出所:负责现场管制、疫区封锁和事件发生地交通管制及安全保卫工作;协助实施对传染病人和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
兽医站:负责人兽共患疾病动物疫情的防控工作。
二、预防与应急准备
1.建立统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完善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坚持24小时值守及疫情分析、风险管理制度,以便及时发现事件苗头,及时控制危险因素。
2.加强镇卫生院的建设,增强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镇卫生院的医疗设施、设备、器械和人员配备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的要求。
保证其开展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卫生防护等工作的物质条件,提高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3.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并组织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应急演练,介绍和推广先进技术。
4.充实镇、村两级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要按照参照2009年县卫生局印发的《医疗卫生单位防护用品及消毒药械配备标准(试行)》文件,要避免不必要的闲置和浪费,在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由城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院组织,居委会、村委会、文化站配合,利用广播、墙报、画册、手册等多种形式,在镇内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信息报告
1.建立健全本镇和村级的信息报告体系,加强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沟通、评价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网络信息系统,实现县、镇、村之间的信息共享突发事件报告信息网络。
2.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城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应当及时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及时上报镇政府分管领导和县卫计委,同时采取必要控制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四、应急处理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1.报告责任人:城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各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各行政村(社区)、事件发生单位都是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都是责任报告人。
2.报告程序: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应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镇办(电)、城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电话)和镇卫生院(电),办、城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接到报告后,应在15分钟内向分管领导报告,同时报告县卫计委。
在报出疫情半小时内,镇卫生院向镇政府和县卫健委上报核实情况。
3.报告内容:事件发生的单位及发生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报告人;事件简要经过、主要病症、发病(中毒)人数、伤亡人数;事件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已采取的措施、现状、发展趋势;需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项。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经核实后,城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应当及时组织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本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镇政府启动应急指挥部工作程序,召开应急工作会议,根据镇应急处置领导组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决定启动本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2.应急预案启动后,镇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组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3.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积极配合镇政府和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依法采取下列措施:(1)对人员实行健康申报,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医学观察;(2)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或者限制流动;(3)限制或者禁止举办大型活动;(4)临时关闭公共场所;(5)紧急调集和征用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6)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7)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8)对食物中毒患者进行及时救治;对食物中毒发生地的现场进行保护和综合调查,以查明中毒原因;对在食物中毒造成死亡的协调做好善后处理工作;(9)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城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应当立即组织应急处理,统一指挥和调度本镇区域内的各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设备。
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应当服从镇卫生院的指挥和调度。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镇卫生院应当立即对突发事件所致的病人提供现场救援与医疗救治。
医疗救护力量不足时,应当及时请求上级卫生部门予以支援。
6.需要接受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临床观察的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应当配合卫生部门和有关机构采取相应的医学措施。
7.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来就诊的人员,各医疗机构必须接诊治疗,并实行首诊负责制。
8.实行传染病归口诊治,及时转诊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
若疫情需要,上级决定当地进行收治和观察,镇卫生院应当加强对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管理,改善隔离区和病房的生活设施和医疗条件,严格执行管理规定,防止医源性感染和医疗机构内感染,做好隔离区和病房的管理。
9.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本镇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群防群控,落实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的流行病调查、疫点封锁、家庭隔离观察、经常性消毒、生活保障等各项工作。
10.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交通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控制措施,严防疫情通过交通工具扩散:保证及时运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