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人员的培养和考核制度,充分发挥专业人员在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第三章医疗质量保障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坚持“以患者为中心”,尊重患者权利,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安康的神圣职责。
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认真遵守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和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的规定,标准临床诊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平安。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
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资质,医疗机构资源配备应当满足临床工作需要。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标准要求,使用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和技术能力相适应,按照国家关于医疗技术和手术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标准、行业标准和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平安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学部门建立和药事质量管理,提升临床药学效劳能力,推行临床药师制,发挥药师在处方审核、处方点评、药学监护等合理用药管理方面的作用。
临床诊断、预防和治疗疾病用药应当遵循平安、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原那么,尊重患者对药品使用的知情权。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护理质量管理,完善并实施护理相关工作制度、技术标准和护理指南;加强护理队伍建立,创新管理方法,持续改善护理质量。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技科室的质量管理,建立覆盖检查、检验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室内质量控制,配合做好室间质量评价工作,促进临床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完善门急诊管理制度,标准门急诊质量管理,加强门急诊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配备,优化门急诊效劳流程,保证门急诊医疗质量和医疗平安,并把门急诊工作质量作为考核科室和医务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严格执行消毒隔离、手卫生、抗菌药物合理使用和医院感染监测等规定,建立医院感染的风险监测、预警以及多部门协同干预机制,开展医院感染防控知识的培训和教育,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爆发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病历质量管理,建立并实施病历质量管理制度,保障病历书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标准。
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诊疗活动,应当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原那么,尊重患者的自主选择权和隐私权,并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医疗效劳,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中医诊疗、技术、药事等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中医医疗质量管理。
第四章医疗质量持续改良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全员参与、覆盖临床诊疗效劳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质控组织关于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工作的有关要求,积极配合质控组织开展工作,促进医疗质量持续改良。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质控组织及时、准确地报送本机构医疗质量平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专科效劳能力建立,重视专科协同开展,制订专科建立开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行“以患者为中心、以疾病为链条”的多学科诊疗模式。
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重视人才培养、临床技术创新性研究和成果转化,提高专科临床效劳能力与水平。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单病种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建立本机构单病种管理的指标体系,制订单病种医疗质量参考标准,促进医疗质量精细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制订满意度监测指标并不断完善,定期开展患者和满意度监测,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员工执业感受。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全过程本钱精确管理,加强本钱核算、过程控制、细节管理和量化分析,不断优化投入产出比,努力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各科室医疗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查,建立本机构医疗质量内部公示制度,对各科室医疗质量关键指标的完成情况予以内部公示。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医院管理制度、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方法、专业技术标准等相关内容的培训和考核。
医疗机构应当将科室医疗质量管理情况作为科室负责人综合目标考核以及聘任、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指标。
医疗机构应当将科室和医务人员医疗质量管理情况作为医师定期考核、晋升以及科室和医务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强化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立,提高医院信息化工作的标准化水平,使信息化工作满足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需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
建立完善医疗机构信息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平安。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要求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提供的医疗质量信息进行及时分析和反响,对医疗质量问题和医疗平安风险进行预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并评估干预效果,促进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良。
第五章医疗平安风险防范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平安)不良事件报告制度,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上报临床诊疗过程中的不良事件,促进信息共享和持续改良。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质量(平安)不良事件信息采集、记录和报告相关制度,并作为医疗机构持续改良医疗质量的重要根底工作。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药品不良反响、药品损害事件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报告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提高医疗平安意识,建立医疗平安与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医疗平安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应急预案和工作流程,加强医疗质量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的平安与风险管理,落实患者平安目标。
医疗机构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利用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风险分担形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