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订防范、处理医疗纠纷的预案,预防、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完善投诉管理,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第六章监视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的监视检查。
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评估制度,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第三方评估工作,定期在行业内发布评估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质控组织应当重点加强对县级医院、基层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和监视。
第三十九条国家卫生计生委依托国家级人口安康信息平台建立全国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信息系统,对全国医疗质量管理的主要指标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和反响。
第四十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鼓励机制,采取适当形式对医疗质量管理先进的医疗机构和管理人员予以表扬和鼓励,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约谈制度。
对发生重大或者特大医疗质量平安事件、存在严重医疗质量平安隐患,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依法处理,同时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情况和监视检查结果纳入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的关键指标,并与医疗机构校验、医院评审、评价以及个人业绩考核相结合。
考核不合格的,视情况对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工作、违规开展禁止或者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使用不合格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
(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的;
(四)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平安事件隐匿不报的;
(六)其他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亲自诊查,出具检查结果和相关医学文书的;
(四)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开展医疗活动未遵守知情同意原那么的;
(六)违规开展禁止或者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不合格或者未经批准的药品、医疗器械、耗材等开展诊疗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
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违反本方法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方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那么
第四十七条本方法以下用语的含义:
(一)医疗质量:指在现有医疗技术水平及能力、条件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临床诊断及治疗过程中,按照职业道德及诊疗标准要求,给予患者医疗照顾的程度。
(二)医疗质量管理:指按照医疗质量形成的规律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运用现代科学管理方法,对医疗效劳要素、过程和结果进行管理与控制,以实现医疗质量系统改良、持续改良的`过程。
(三)医疗质量平安核心制度: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首诊负责制度、三级查房制度、会诊制度、分级护理制度、值班和交接班制度、疑难病例讨论制度、急危重患者抢救制度、术前讨论制度、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查对制度、手术平安核查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新技术和新工程准入制度、危急值报告制度、病历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临床用血审核制度、信息平安管理制度等。
(四)医疗质量管理工具:指为实现医疗质量管理目标和持续改良所采用的措施、方法和手段,如全面质量管理(TQC)、质量环(PDCA循环)、品管圈(QCC)、疾病诊断相关组(DRGs)绩效评价、单病种管理、临床路径管理等。
第四十八条本方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医疗质量管理规章制度2
一、医疗质量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