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天对所管患者最少2次(晨间、午后)查房,违反规定一次,给予经济处罚,主诊教授、主治医师也承担责任。
2.对急、危、重患者和新入院及术后患者,随时查房,及时发现和掌握病情变化,及时采取有效诊疗措施,违反规定一次,给予经济处罚,主诊教授、主治医师也承担责任。
3.节假日、双休日必须做到巡视性查房,违反规定一次,给予经济处罚,主诊教授、主治医师也承担责任。
4.夜间值班,要对病区所有患者进行经常巡视性查房,发现和掌握病情变化,及时采取紧急有效的诊疗措施;疑难急重患者请上级医师会诊。
违反规定一次,给予经济处罚,主治医师、主诊教授也承担责任。
5.上级医师查房前,整理病历,病程记录最少记录到查房前一天,各种检查结果置于病历中。
违反规定一次,给予经济处罚,主治医师、主诊教授也承担责任。
6.主治医师、主诊教授及科主任查房记录,经治医师于12小时完成,并于当日遵照上级医师查房指示完成医嘱的更改和执行。
因客观原因不能执行上级医师医嘱时,必须向上级医师汇报,并在病程记录中记载。
违反规定一次,给予经济处罚,主治医师、主诊教授也承担责任。
7.由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医疗组及当事人承担。
(二)主治医师查房
1.新入院患者,必须在48小时内完成首次查房。
违反规定一次,给予经济处罚,主诊教授也承担责任。
2.每周至少带医疗组查房2次。
违反规定一次,给予经济处罚,主诊教授也承担责任。
3.节假日、双休日必须做到巡视性查房,违反规定一次,给予经济处罚,主诊教授也承担责任。
4.于查房后24小时内检查经治医师对指示的执行情况和记录完成情况,并签字认可。
违反规定一次,给予经济处罚,主诊教授也承担责任。
5.由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医疗组及当事人承担。
(三)主诊教授查房
1.对医疗组所管患者每周至少查房一次,固定时间,按时进行,对急、危、重患者,可随时查房。
违反规定一次,给予经济处罚。
2.于查房后24小时内检查经治医师对指示的执行情况和记录完成情况,并签字认可。
违反规定一次,给予经济处罚。
3.由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医疗组及当事人承担。
三、认真执行《临床医师值班、交接班制度》
(一)设有病房的临床科室,每天24小时(包括双休日、节假日)设有白班和夜班值班医师,每班至少分2级(经治医师和主治医师)值班,也可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值班(坐班),经治医师、研究生、进修生无权坐班。
对违反规定的科室,发生一次,科主任给予经济处罚。
(二)值班医师要做到按时交接班。
接班医师未到岗,值班医师不允许下班;接班医师因故未按时(迟到)接班,应提前30分钟电话告知值班医师;接班医师未到岗﹙已电话告知值班医师﹚,值班医师离岗﹙下班﹚,值班医师按脱岗给予经济处罚;接班医师未到岗﹙未电话告知值班医师﹚,值班医师离岗﹙下班﹚,值班医师、接班医师均按脱岗给予经济处罚;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科室或医疗组及当事人承担。
(三)值班医师必须坚守岗位。
对擅离职守者,比照本制度第三十三条“急诊工作制度”“(二)”处罚。
(四)双休日、节假日及夜班值班医师除负责本科患者的医疗工作外,还承担相关科室的会诊工作(指主治医师以上人员)。
如违反会诊制度,比照本制度第七条“会诊制度”“(四)”处罚。
(五)值班医师在值班时(包括双休日、节假日、夜班),患者出现病情变化,要及时给予处置,经治医师解决不了的要做到逐级请示,并把病情变化及处置情况详细地记录在交-班本上,还要记录到病程记录中,同时注明“白班值班”或“夜班值班”。
值班医师对患者病情变化处置有困难,不请示、不汇报或处置不及时的,发生一次,值班医师给予经济处罚,并全院通报批评;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科室或医疗组及当事人承担,并按照《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医疗纠纷(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加重处罚。
(六)值班医师接班后,在上级医师带领下,对全科住院患者进行查房。
对危重患者要不定期查看,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及时处置。
未能及时发现患者病情变化,经治医师、主治医师以上值班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并全院通报批评;发生医疗纠纷(事故)赔偿的,赔偿款由科室或医疗组及当事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