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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日常管理制度细则精选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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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X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幼儿园日常管理制度细则精选篇3

幼儿园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一、幼儿园内教室、寝室、办公室、食堂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照明及生活设施的电闸或开关不得出现有裸露电源现象,门卫、电工每天巡查,发现隐患,立即排除。

二、教室、办公室内配置的饮水器、电脑、电视、空调等电器,晚上人离开时必须关闭电源,落实专人负责,室内的灯光要及时关闭。

三、教室、寝室、办公室内一律不准使用“热得快”(取热器),对违规者,收缴器材,酌情处罚,图书馆、档案室严格使用危险性电器。

四、园内各处,确因教学、生活需要而加设电源插座或拉线,必须经园长同意,由专业电工规范操作,未经同意一律不得私拉乱接,以免导致用电隐患

五、食堂、厕所及有潮气的公共场所用电,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安装防雾照明灯,并由专业电工定期检查器材设备和灯具的安全性能完成情况,使用排风机必须有完整牢固的安全护罩。

六、由园长委派一名责任心强,懂技术的教工为用电安全监督员,孩子用电超荷及公共厨房长明灯而引发火灾。

七、教学楼梯内必须挂设干粉灭火器,并保证其完好状态。

八、成立业余消防队,定期培训,演练消防救护技能。

幼儿园缺课追踪制度

一、严格执行《幼儿缺课追踪制度》,对请假或因故未入园幼儿园及时与家长电话联系,问明情况,做好登记。与缺课幼儿随时保持联系。

二、班主任保存孩子家长电话号码表,掌握清楚学生基本情况。

三、班主任必须清点本班幼儿人数,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园长。

四、班主任在得知幼儿因病或因事不能到园的情况后,应立即弄清学生的请假事由或病情并进行追踪,作好记录,同时上报幼儿园长备案。

五、当堂上课教师发现该堂课有孩子缺课必须及时了解缺课原因并将了解的情况及时告知园长。每位老师要在课堂上密切关注学生的身体状况,如发现学生身体有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园长,到医院及时处理。

六、班主任填写《幼儿园晨午检登记表》备案。

七、每周进行幼儿考勤总结,每月与家长联系一次,了解孩子思想发展动态。

八、保持与家长的密切联系。

幼儿园晨检(午检)制度

晨检要求:

每天幼儿园入园时,须在园门口接受保健老师的晨(午)间检查。幼儿在班内要进行晨(午)间检查,如发现有发热等带病入园,或有传染病症状的,须及时联系家长,去医院就诊,待康复后方可来园。

一摸:幼儿有无发热现象,可疑者测量体温。

二看:一般情况下,观察幼儿精神状态、面色等,传染病的早期表现,咽部、皮肤有无皮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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