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7.2信息告知
电站应将突发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及时、准确告知内部员工和相关方(投资、合作伙伴和受影响方)。
6.2.8后勤保障
在电站应急预案启动后,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应急职责分工,安排或提供应急资金、通信、交通、食宿、办公等应急保障措施,保证应
急处置需求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6.3应急终止
6.3.1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应急状态终止:
6.3.1.1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达到应急终止条件:恐怖袭击事件得到妥善处理,人员有效劝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6.3.1.2电站应急指挥部确认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确认报告。
6.3.2终止程序
6.3.2.1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专项应急处置达到终止条件,报告电站应急指挥部;
6.3.2.2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未得到确认时,继续进行应急处置;
6.3.2.3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得到确认后,由电站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处置终止,报告上级电站突发事件应急值班室。
6.4后续工作
6.4.1后期处置
6.4.1.1应急处置终止后,电站应急指挥部撤销,事发单位按照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进行后期处置,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生产恢复、善后处置等工作。
6.4.1.2由公安局反恐总队会同同级国家安全局、华北能源局、赤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事件调查。
事发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组查清原因、性质,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6.4.1.3对上级电站、电站应急领导小组有批示的恐怖袭击事件,有关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按领导要求的时限报电站应急组,由电站应急组登记备案后按程序报送。
需要督办事件,由电站应急组进行督办。
一般情况下,有关承办单位或部门应将处理结果及时报电站应急组。
6.4.1.4电站应急组、电站应急组继续收集、汇总、整理相关信息,及时向电站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6.4.2报告材料的整理上报
6.4.2.1应急救援总结由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编写。
应急救援总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事件简要情况。
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涉及范围、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和事件原因和经过。
应急工作评估。
处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和吸取的教训,对预案的修改建议。
6.4.2.2电站应急组会同电站应急组对现场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救援总结、值班记录等资料进行汇总、归档,并整理上报电站应急领导小组。
6.4.2.3上报材料经电站应急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电站应急组、应急组上报上级电站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
7.应急保障
7.1应急队伍
电站及各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要加强广大员工应急能力建设,鼓励员工作为义务志愿者参与应急工作。
加强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应急队伍素质。
整合现有应急资源,提高装备水平,充分利用社会应急资源,签订互助协议,提供应急期间的抢险抢修、物资供应、医疗卫生、治安保卫、交通运输和维护等应急救援力量的保障
7.2经费保障
电站应急组对恐怖袭击事件中所需物资及经费统筹安排,电站应急电站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7.3物资保障
电站及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应急物资储备为主和社会救援物资为辅的应急物资保障供应,完善物资储备区域联动机制,做到资源共享、动态管理、按需领用、及时补充,常备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