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来往车辆时,从人行横道线内通过。
七、前进途中,遇到路边堆放障碍物时,要特别注意来往车辆,待无来往车辆通过时再通过,并且要靠安全一侧。
八、在雾、雨、雪天等天气行走,最好穿着色彩鲜艳的衣服,以便于机动车司机尽早发现目标,提前采取安全措施。
特别是雨天,要穿好雨衣,帽檐不可挡住视线,如果撑雨伞不能让雨伞拦住视线,以免造成交通事故。
九、规范乘车、服从售票员、驾驶员的指挥。
任何人不准搭乘“三无”车辆、非客运车辆、超载车辆、不安全的车辆和存在安全隐患的“黑校车”,更不得搭乘摩托车、农用车、卡车、拖拉机等车辆。
学校门卫、值班教师负责学校校门口的交通秩序
十、建立健全“家校联系”制度,学生未按时到学校上课,班
主任教师要在第一时间与家长取得联系,并及时报告学校;学生未按时返家,家长要及时报告学生的班主任教师,避免意外伤害。
十一、教职工必须依法驾驶和拥有机动车辆,按时到学校和公安部门登记,不得非法从事营运活动,规范停放车辆。
十二、学校一律不得经营车辆接送师生,因工作和学习确需使用客运车辆,必须经学校校长批准并报县教育局备案后,方可教职工或学生搭乘安全可靠的校车。
十三、出现道路交通或其他意外事故,任何人都有立即报告和报警求助的义务,所有教职工都有紧急救援的义务和责任。
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3
一、统一领导,专人负责,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领导机构。
1、学校教导主任全面负责安全工作。
2、各班班主任全面负责本班的交通安全工作。
3、由学校交通安全负责人、各班主任及其余教师组成学校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部署学校的交通安全工作。
4、学校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设在学校办公室。
二、学校须将交通安全工作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交通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宣传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行为规范,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政府、中心学校及本校安全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经常与交通管理部门和村委会联系,征求他们对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和帮助。
三、认真贯彻《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和交通安全法规,实行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领导监督,做到逐级落实,做到交通安全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把交通安全工作同学校各部门的业务工作和经营效益结合起来进行评比检查和落实。
四、建立奖惩机制,实行半年小结和年度评比,对模范遵守交通安全规则、成绩突出的学校职工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对违反交通安全规定和交通事故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和经济处罚。
五、机动车管理
1.各教师必须服从学校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管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行为规范,杜绝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种严重违章行为,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保证安全行车。
2、禁止校外机动车辆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入校,机动车在校内一律靠右行驶、减速行驶、不鸣笛。
七、个人交通安全管理。
学校教师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自觉执行行人交通行为规范,服从学校交通安全小组和学校及有关方面的管理,服从交通民警和交通执法人员指挥、检查和纠正,做遵守交通安全的模范。
八、学校机动车、非机动车及教师发生违章和交通事故,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惩处,追究当事人责任。
九、本制度解释权归学校交通安全领导小组。
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4
为了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教学、教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
校内全体师生员工及来校工作、办事的校外单位及其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全体师生都应努力提高交通安全观念,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服从校园交通管理和门卫执勤人员的指挥。
第三条、门卫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执行部门,负责对校园内机动车、非机动车及其驾驶员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检查、监督,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校内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条、进校联系业务、公务、探亲访友等外来机动车辆,需出示单位证明或说明进校理由,经门卫登记同意后进出校门。
第五条、其它外来车辆,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供电车、警车、等特种车辆外,禁止在校园内通行。
第六条、校园内严禁酒后驾驶车辆和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严禁学习驾驶机动车或试刹车。
第七条、一切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时都必须听从门卫执勤人员的指挥,严禁超载、超限(宽、高)、超速行驶;禁止噪音、废气超标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
第八条、严禁无牌无证、假牌(套牌)、过期牌机动车、报废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