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校园内禁止机动车辆鸣喇叭行车
第十条学校正大门禁止停放货车、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等。
家长接送学生应在校方规定地段。
第十一条、校园内夜间原则上不得停放个人的机动车辆。
特殊情况需要停放的,由个人采取安全措施并负责车辆安全。
第十二条、为保障校园道路畅通,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做到文明驾驶、礼让行人。
第十三条、非机动车辆进入校门时,必须慢行,遇到上、放学高峰时间必须下车推行。
第十四条、非机动车辆不准乱停、乱放,应当有序地停放在车棚内或指定地点。
第十五条、校门卫、执勤人员应当热情为师生员工服务、秉公办事、严格管理、按章执勤。
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5
一、机动车出入校门按门卫管理制度执行。
本校公务用车和教职工、长期业务合作单位等持有校园通行证的车辆,进入校门时应减速慢行,门卫验证后通行;校外机动车辆一般不得进入校园,确需进入校园的,必须得到联系人或关联单位确认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出门时应自觉接受门卫检查;车辆进入校园后应按规定路线行驶,在指定位置停放。
出租车原则上不可进入校园,经门卫核实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进入:师生急事预约的;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其他特殊情况的。
二、非机动车出入校门,骑车人须下车推行。
三、机动车进入学校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按照校园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严禁在行车道上乱停乱放,阻碍交通。
四、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时,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主动避让行人,禁止鸣笛,严禁在体育活动场所等禁止通行的区域内行驶。
五、所有车辆在校园内须按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主干道、消防通道和其它禁止停车的区域内停放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内道路上无证驾车、教练和试刹车。
七、学校内大型活动或其它特殊情况,需改变行驶和停车区域的,由保卫部门批准和调度。
八、对无锁、无牌照、有撬痕及行迹可疑的所有车辆,保卫科有权审查和扣留。
九、校园内设立的交通设施,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
十、学校内交通道路,任何单位不得占用。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设置管线时,须事先报告保卫科同意。
施工部门要设置警示标志牌。
竣工后,及时修复路面、交通设施和清除施工垃圾。
十一、学院保卫科负责对持有机动车通行证的车辆安排停车位置,保安人员发现他人损害车辆时,应及时制止。
十二、车辆停放后,车主需锁好并看管自己的车辆,对车辆被刮、蹭、碰等事故,学院概不负赔偿责任,可协助车主向机动车保险部门提供相关证明。
十三、对未按规定停放和未锁的车辆,保卫科将集中停放,并给予批评教育。
十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6
为加强校内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全体师生的人身安全,确保校园环境的整洁和秩序的井然,特制定以下规定:
1、加强对师生的交通安全法规教育,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2、摩托汽车、自行车、助动车、电瓶车停靠在学校指定位置内,不得随意停放。
3、校园内禁止骑自行车。
未满12周岁的学生不得骑自行车。
满12周岁的学生要骑自行车必须申请考核通过,在规定位置停放。
4、外来车辆若无正当理由,未经门卫允许,一律不准擅自驶入校内。
5、学生进出校门在指定区域内行走,不准奔跑打闹。
6、门卫、值日教师要管理好校门口的交通秩序。
7、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要注意慢行观察,并减速慢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