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守法诚信经营,自觉落实食品安全法定责任,确保经营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保障食品安全。
第二十三条 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除外),并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要求,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列食品,不购进、不销售、不贮存来源不明或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无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和渝溯源码的进口冷藏冷冻食品。
第二十五条 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和建立进货记录。
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如实记录购进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以及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六条 冷藏冷冻食品批发者还应当建立销货记录,如实记录销售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以及购买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七条 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仓储食品定期检查制度和食品进出库台帐,台帐登记内容应包括冷冻食品的名称、产地、进出库时间、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储存条件、供货者及购货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二十八条 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包装、贮存、运输和装卸冷藏冷冻食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保证冷藏冷冻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湿度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不得掺杂掺假、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
对进口冷藏冷冻食品还应当严格落实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销售)、专人管理要求。
第二十九条 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贮存的食品,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或存在包装破损、被污染、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和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主动停止销售。
对库存食品的质量检查情况,应当做好记录。
第五章 追溯体系建设
第三十条 冷链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第三十一条 鼓励冷链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经营信息,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
冷链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按要求做好食品追溯管理。
第三十三条 依照疫情防控要求,冷链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应当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切实防范冷藏冷冻食品病毒污染风险。
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管理系统,进口冷藏冷冻畜禽肉、水产品经营者应当将进口产品名称、数量、批次、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供货者和购货者名称等进销货信息按要求录入追溯平台,保证产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的要求对辖区内冷链市场、贮存服务提供者、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的冷库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监管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冷链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档案。
冷链市场开办者档案应当包含市场开办者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主要食品品种、摊位数量等信息。
贮存服务提供者档案应当包含贮存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贮存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冷库名称、贮存能力、贮存品种、联系方式等信息。
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档案应当包含经营者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食品经营许可证号码、食品种类、住址、联系方式、冻品贮存设施设备的基本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六条 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冷库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手段作为强化冷库冷藏冷冻食品安全抽查工作的重要支撑和日常监管的有效补充。
第三十八条 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冷藏冷冻食品监督抽检纳入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计划,对冷藏冷冻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
区县(自治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快速检测方法,对冷库冷藏冷冻食品开展快速检测;通过快速检测方法发现冻品质量异常的,应当按程序组织开展跟踪监督抽检。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一)检查冷链市场开办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所列责任;
(二)检查贮存服务提供者、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和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所列责任;
(三)检查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检查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及其有效期限,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所列责任;
(四)检查冷藏冷冻食品相关证明文件,国产冷藏冷冻食品应当查验供货商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以及检验检疫证明;进口冷藏冷冻食品应当查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证明、消毒证明和渝溯源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