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检查冷藏冷冻食品包装及标签标识。
国产冷藏冷冻食品外包装上的标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标明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储存温度、联系方式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进口冷藏冷冻食品外包装应当有中文标识,注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存储温度等内容,目的地应该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同时内外包装上还应标明产地国、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及生产批号等。
经过分装的冷藏冷冻食品,应当在分包装上按照上述要求标识有关内容。
第四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冷库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进出冷库的冷藏冷冻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冷库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贮存、运输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
(四)检查冷链物流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冷藏冷冻食品和相关设施设备;
(六)查封违法从事冷藏冷冻食品经营的场所。
第四十一条 冷链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冻库的冷藏冷冻食品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约谈冷链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和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要求其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四十三条 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冷库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行政约谈和整改情况、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相关信息供政府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冷链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冷链市场开办者、贮存服务提供者、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食品生产者、食品销售者、餐饮服务提供者、商场超市、生鲜电商等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自用或用于出租冷库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3年冷链食品安全管理制度2
一、冷链设备应建立健全领发手续,做到专物专用。
冷链设备报废后15日内应在冷链设备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新信息。
二、建立冷链设备档案,记录各种设备的品名、型号、到货时间、启用时间等信息。
冷链设备的检修和维护以及应急备用供电设备运行应有记录并建立档案,长期保存。
每年年初逐级上报冷链设备运转状况表,对冷链设备的更新和报废如实报告。
三、冷链设备专门房屋安置,通风良好,每台设备安装专用插座,要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冷链设备在良好状态下运行。
四、冰箱必须安装在远离热源、通风良好、避光干燥、无震动、无腐蚀的场所,放置平稳。
底部安有10cm的支架,上部和背部要分别留下30-40cm的空间,要配有专用稳压保险装置,并有统一的标志和编号,不能存放私人物品或非生物制品。
五、贮存疫苗时,存量不能超过设备容积的2/3,且疫苗间要留有间隙,保持空气流通,保证制冷效果。
冰箱门内搁架禁止放置疫苗。
冰箱冷冻室和低温冰柜结霜超过4mm时必须除霜。
六、应购置质量可靠的温度计,置于冰箱中间位置,对冰箱各室运行情况进行温度监测。
冷链设备管理人员每天应至少2次(上午和下午各1次,间隔至少6小时)查看温度并如实记录统一制式的温度记录表。
设施设备温度超出疫苗储存要求时,应及时记录并上报疾控机构。
2023年冷链食品安全管理制度3
一、港口码头装卸环节
1.港口码头企业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对装卸冷冻集装箱或食品作业人员实施备案管理,每两周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落实外来入港人员“亮卡亮码测温”、登记措施,督促进港作业司机做好个人防护。
2.船舶到港口后,待海关对进口冷链食品检验合格后,港口码头企业方可登船作业。
港口码头企业要落实作业人员登船前梯口测温、登记等措施,全部佩戴医用口罩和手套。
3.装卸作业过程中,设立相应的告示牌、警戒线等隔离措施,原则上禁止船员进入码头作业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