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部要定期向市重大活动指挥机构报告工作,及时请示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加强与市、县(市、区)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组的工作协调、联系、沟通;定期通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信息。
3.3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工作预(方)案备案机制
参与承办重大活动的有关县(市、区)医疗卫生保障组要在活动举办前45天,按照职责分工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制定的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工作预案及其医疗救治、卫生监督和传染病预防控制等工作方案报市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组备案。
3.4建立接待服务单位公共卫生安全承诺机制
各重大活动接待服务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医疗卫生保障方案,建立领导小组,明确负责人和联络员,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饮水卫生、传染病预防控制、公共场所卫生等管理制度和保障措施,在重大活动举办前45天,将方案和公共卫生安全承诺书等报管辖的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组审查后实施。
3.5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登记与报告机制
3.5.1责任报告人
(1)医疗卫生机构的医护人员;
(2)接待单位的工作人员;
(3)主(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
3.5.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
有关机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及时对事件发生情况进行登记,其内容一般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感染(中毒)人数、可疑感染(中毒)人数、感染(中毒)途径、临床症状、感染(中毒)程度、诊断和抢救治疗情况等,对事件的性质进行初步判断。
3.5.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和《新乡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报告。
对不能排除投毒的,应及时通报公安部门。
市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组应将重大活动期间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报告市重大活动指挥机构和有关主(承)办单位。
任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涉及保密内容的应遵守有关规定。
4主要工作措施
4.1医疗救治工作
(1)担负医疗救治任务的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制订重大活动医疗救治工作方案,组建医疗救治队伍,加强队伍培训和演练。
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工作方案,并做好医疗救治设备器材、药品和物资等储备,以保证医疗救治工作的需要。
(2)各有关医疗机构要掌握重大活动的全面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数和进出通道等,在举办重大活动场馆的适当位置设置急救医疗站(点),配备足够的救护车、救护用器械及设施、药品、通讯设施和医护人员,并有醒目标志,确保通讯畅通。
当场内有人员发生急危重伤病情时,场内医护人员要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如需送医院救治的,应立即就近送往定点救治医院。
(3)根据需要,在重大活动接待服务单位设立医务室,派驻医疗组,实行24小时值班,一旦发现有食物中毒等事件苗头时要立即报告,并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当接待服务单位有人员发生急危重伤病情时,医护人员要及时采取救治措施,立即就近送往定点救治医院。
(4)市重大活动医疗卫生保障部要指定技术服务水平较高、综合与专科结合的一定数量的医院作为重大活动医疗救治定点医院。
各定点医院要做好人员、物资、设备、器材和药品等的储备,确保急诊绿色通道畅通,预留一定数量的病床,以备收治参与重大活动的危重病人和伤员。
4.2卫生监督工作
(1)制订和实施重大活动卫生监督保障工作方案以及相关工作制度、工作要求,做到卫生监督制度、人员、措施和责任全部到位。
(2)按照卫生部《重大活动食品安全监督规范》的要求,对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的场馆、宾馆、饭店及周边地区的食品安全、饮用水和公共场所要开展拉网式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早发现问题,及早处理,防患于未然。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
(3)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好卫生监督队伍,经培训后派驻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的场馆、宾馆和饭店。
4.3卫生检测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制定重大活动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事件等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做好与重大活动有关的食品、饮用水等产品和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快速而准确地提供检测分析结果。
4.4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
(1)制订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方案和重大疫情应急处置技术方案,组建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队伍,做好传染病诊断试剂、生物制品、防治药品、消毒除害药械等的应急储备工作。
(2)认真落实传染病疫情的预测预警措施和专报制度,加强信息传递和沟通,及时发现传染病疫情苗头,一旦在重大活动参加人员中出现传染病疫情,必须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措施,严防疫情扩散与蔓延。
(3)重点部位、接待单位的卫生管理。
督促各活动场馆、接待单位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制,确保食品和饮水卫生管理、消毒除害及其他各项卫生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