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资金的不同性质、用途,分别在银行开设账户,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接受银行监督。
2.银行账户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准搞出租出借,套用或转让。
3.严格支票管理,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空白支票必须严格领用注销手续。
4.应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平时开出支票,应尽量避免跨月支取,年终开出支票,须当年支款,不得跨年度。
5.加强银行存款的管理。
银行存款的核算、银行存款的核对,应在结算业务中实行银行存款转账结算。
6.出纳、会计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解表,逐月与银行核对余额,防止错账、乱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分行考勤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树立精简、勤政、务实的银行形象,根据总行员工考勤制度规定,结合分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行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和脱岗。
第三条分行营业部、各部室员工考勤管理在分行行长领导下,由分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各支行员工考勤管理由各支行行长负责。
第四条分行员工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
员工考勤结果与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及奖励挂钩。
第二章考勤内容
第五条分行考勤内容,包括在勤、加班、请假、迟到、早退、旷工。
第六条在勤。
分行员工准时到达、准时离开工作岗位,即为在勤。
员工在下列情况下视同在勤:
(一)由领导派其到外地出差、开会或经领导批准在城区范围内办公事,不能按时在分行上下班。
(二)经批准脱产、半脱产学习培训或从事其它公务活动的。
第七条迟到。
员工未按时上班按迟到记录。
员工迟到半小时以内者,按迟到1次处理;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者,按迟到2次处理;超过1小时者,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八条早退。
员工提前下班按早退记录。
员工提前半小时内下班按早退1次记录;提前下班超过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早退2次处理;提前1小时以上下班,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九条脱岗。
分行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未请假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为脱岗。
脱岗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加班。
因特殊情况,员工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工作,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称为加班。
第十一条请假。
员工因处理私事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后,未在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称为请假。
第十二条旷工。
员工未经批准在正常工作时间不在勤,称为旷工。
第三章假期管理
第十三条分行公休假包括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工伤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