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
(一)节假日: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包括元旦(1天)、五一(3天)、国庆(3天)、春节(3天)等法定休假日,参照政府规定执行。
(二)事假。
员工因处理个人的私事,不能出勤者,经批准请假,称为事假。
下列情况经行、部室负责人批准,可不计为事假:
1、女员工有一周岁以下婴儿,占用工作时间哺乳,每天累计不超过1小时。
2、为子女开家长会有学校通知,每学期累计不超过4小时。
3、带10岁以下子女打预防针、体检,有儿童保健部门通知,每半年累计不超过2小时。
(三)病假。
指员工因病需要治疗或休息,经医院证明和领导批准的请假,称为病假。
病假应有医疗机构病休诊断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四)婚假。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后结婚的员工,按规定享受的休假。
假期一般为3天,晚婚者为10天(男25岁,女23岁)。
对方工作单位在外地,员工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结婚的,可给予往返路程假,超过假期规定的按事假处理。
子女结婚可请假一天。
(五)丧假。
指员工直系亲属死亡后,按规定给予员工处理丧事的假期。
直系亲属死亡,可请丧假3天,前往外地办理丧事时,可给予往返路程假,超过假期规定时间按事假处理。
(六)产假。
符合国家《婚姻法》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员工产假为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晚育年龄的女员工可享受产假120天(含法定产假90天)。
男员工因配偶计划内生育的,可休看护假。
看护假一般为5天,符合晚育年龄的看护假7天。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经医院证明,给予42天的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