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法律法规的培训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知识,强化全员的安全法律意识,特对管理人员进行了定期培训组织,培训涉及的具体内容如下: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特殊工程培训
根据程序文件中的要求,对本年度所涉及的建筑施工所涉及的特殊工作进行培训,培训由安全监督部组织实施,培训所涉及的有以下内容:
(1)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及维护;
(6)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7)有关事故安全;
(8)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4、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根据市劳动局下发文件中“在特殊岗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复检”的要求。
组织在特种作业岗位工作已到复检期的员工到区经委指定的培训点进行复检培训。
复检培训时间根据培训点开课时间而定。
5、继续教育培训
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更新培训。
二、安全教育的方法
1、三级安全教育:
(1)对新工人和调换工种的工人实行公司级、项目级、班组级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2)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3)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
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15学时;
(4)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程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安全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
培训教育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2、经常性安全教育:
在日常生产过程中采取安全周、安全月、安全大检查、安全生产学习班等形式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
三、实施措施
1、法定代表人、安全经理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0学时。
2、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除按照建教(1991)522号文《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外,每年必须接受安全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3、其他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安全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