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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故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时,在组织抢救工作的同时,要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与事故有关的物品、证件等被随意挪动或丢失,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要疏散交通等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或拍照留影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四、事故调查处理
1.按照国家、县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协助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本预案在实施过程中,相关责任科室如不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并造成后果的,应追究其负责人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