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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现场安全管理制度5篇
大小:20.21KB 3页 发布时间: 2023-02-20 10:49:46 9.76k 8.38k

演出现场人比较多,容易发生意外事故,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演出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演出现场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营业性演出场所安全工作,确保全市营业性演出场所的正常经营秩序,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消防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影剧院、礼堂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营业性演出场所是指具备《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为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演出场地和相关服务的经营单位。

第三条营业性演出场所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规范的落实工作。

第四条营业性演出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有关规定。

舞台幕布、银幕、窗帘应经过防火处理。

营业性演出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审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五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

营业性演出场所的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40m;疏散出口的门内、门外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且门必须向外开启,并不应设置门槛,在经营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六条营业性演出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m以下的墙面上,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宜大于20m。

并在疏散走道的地面上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保证疏散指示标志明显、连续。

营业性演出场所的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0min,应急照明宜设在墙面或顶棚上;疏散观众的楼梯、通道、场门应安装事故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其事故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20min,照度不低于1Lx。

第七条营业性演出场所电气线路的敷设、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电气安装技术的要求,并由专业人员实施安装敷设,不准接拉临时电气线路。

第八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

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动火作业的,应由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严禁吸烟和明火照明,确保用火安全。

第九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灭火器材。

第十条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器材和配置逃生器材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配置。

配置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的安全消防标志应当定期进行检验、维护,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及标志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营业性演出场所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一)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电梯经注册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在用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超过检验周期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营业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十三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

第十四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应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机构和人员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

(二)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确定要害部位,严格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确保要害部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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