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重点防范部位和贵重物品、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四)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治安隐患。
对公安机关指出的治安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并将结果报告公安机关。
对暂时难以解决的治安隐患,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应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火灾扑救和应急疏散预案、处置突发事故等应急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预案的演练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
有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能够掌握预案内容,履行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使有关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能够掌握预案内容,履行预案规定的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特殊工种要依法取得作业资质,持证上岗。
营业性演出场所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
培训的内容应包括:防火知识、扑救初期火灾以及逃生自救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等。
第十七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应组织观众有序入场,对号入座。
各演出场次之间,必须有20分钟以上的间隔时间。
营业性演出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最大容纳人数,不得增设临时座位等服务设施。
第十八条营业性演出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安排专职人员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巡视,巡视区域要有明确的划分,巡视内容要有明确的要求,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并做好巡视、检查和整改记录。
营业性演出场所在每日营业活动结束后,确定专人对场所进行检查,及时清理人员,消除遗留火种,检查电源,关闭防火门,放下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需值班的,应当明确专人值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脱离岗位。
第十九条本规范自20XX年3月24日起施行。
演出现场安全管理制度2
(一)公司组织的演出:
1、演出活动由公司统一组织,由各楼层负责联系厂商,由企划部直接运作。
2、各楼层按企划部的统一部署,各楼层在每周三之前将参与演出的厂商及其品牌的形象标识及宣传稿报送企划部。
3、各楼层在周四前将所展示品牌的解说词(广播稿)交广播室一份。
4、参与厂商将所需费用交财务部,并将收费凭证复印件交企划部一份备案。
5、各品牌商在规定演出时间前半小时将服装、衣架等准备到位,并委派专人在现场看管服装,指导模特穿着表演。
6、企划部负责活动的策划、市容审批、舞台设计、布置等,统一协调演出现场事宜。
7、电工负责音响设备的摆放、调试和回收;保安部负责舞台的搭设和拆除,并负责演出现场的安全秩序;广播室负责演出的播音工作。
(二)对外场地租赁(包括内部厂商的促销):
1、对外场地租赁范围指门口的小广场,以马路边为界。
2、租赁者所组织活动必须健康、积极向上、有品味、有新意,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能产生良好的`影响。
3、租赁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添写《商品促销活动申请表》,申请内容中详细说明活动原因、演出或促销方式、节目内容、人员及人数、所使用道具、占地面积及所需公司配合及提供的内容等。
4、所有活动由企划部统筹安排,企划部在对各项费用进行划价。
厂商持《商品促销活动申请表》到所需配合的各部门进行审批。
5、厂商持批准划价后的《商品促销活动申请表》到财务部交费,并将交费凭证复印件交企划部备案。
6、工商、市容及文化监察等处由厂商自行审批,并将审批复印件交企划部一份,若因此造成的意外事件及损失由厂商负责。
7、活动现场由厂商布置,现场氛围由企划部把握和指导。
各厂商必须服从企划部的安排,在活动之前做好充分准备。
8、活动结束后厂商需向企划部交回所有演出租赁设备,如有误坏或丢失需照价赔偿。
演出现场安全管理制度3
一、非剧场管理相关人员,未经管理方允许不得随意进入剧场。
二、凡进入剧场举办活动方的相关人员,务必衣冠整齐,穿工作服戴工作牌,举止文明,不讲脏话粗话;非演出需要不得穿拖鞋光膀子打赤脚披散发。
三、举办活动方及所邀请的参与人员须请保持剧场内清洁卫生,严禁吸烟,吃零食,不得随地吐痰,乱丢纸屑、瓜皮、果壳等杂物;严禁携带宠物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