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行动自即日起至20XX年X月31日,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动员阶段(即日起至X月31日)
各镇(街道)、市级负有燃气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各燃气经营使用企业(单位)要按照专项行动工作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明确专项行动目标、治理重点、治理措施、责任分工、完成时限等具体要求,并组织开展全覆盖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改阶段(X月1日至X月30日)
各镇(街道)、市级负有燃气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各燃气经营使用企业(单位)开展自查自改,深入排查整改各自在燃气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系统性、基础性和根源性问题,建立健全燃气安全工作长效机制。
(三)执法检查阶段(X月1日至X月15日)
市政府安办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燃气经营使用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覆盖执法检查,严肃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经科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部门邀请安全生产专家组成督查检查组,采用明察暗访、专项督查、不定时执法等形式,对市级有关部门、各镇(街道)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燃气经营、使用企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抽查。
(四)巩固提高阶段(X月15日至X月31日)
市、区(市)县各有关部门和燃气经营使用企业(单位)对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梳理总结,形成长效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推动全市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安委会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各镇(街道)、市级负有燃气安全监管职责部门、各燃气经营使用企业(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工作调度。建立联络员制度,各镇(街道)、市级负有燃气安全监管职责部门要确定1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和协调,于X月28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所在部门和单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报送市政府安办。各镇(街道)、市级负有燃气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专项行动方案于X月3日前报市政府安办,工作推进情况于每周五17:00前报送,工作总结和形成的制度性成果于X月23日前报送。市政府安办将对各镇(街道)、市级负有燃气安全监管职责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三)强化问责追究。市政府安委会将对思想不重视、责任不落实、工作推进不力的各镇(街道)、相关部门进行约谈、告诫。市应急管理局将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燃气安全责任事故。
(四)强化舆论宣传。各镇(街道)、市级负有燃气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燃气经营使用企业(单位)要运用媒体、板报墙报、标语横幅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目的、意义和燃气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应急知识。要公开曝光燃气安全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公布燃气安全非法违法违规问题有奖举报投诉电话。
联系人:XXX;电话:XXXXX;邮箱:XXXXXXXXXXo
为深刻吸取近年来餐饮场所燃气泄漏爆炸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餐饮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工作,预防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1号)、《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安委[2013]2号)和《衡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衡安l2 013]2号)、《武强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县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一、治理范围和目标任务
(一)治理范围。
使用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燃气的餐饮场所,包括各类酒店、饭店、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及其他餐饮场所等。
(二)主要任务。
依据安全生产、公安消防以及燃气,餐饮行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餐饮行业燃气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进一步治理餐饮行业安全环境,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和餐饮行业落实安全供气和用气贵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工作内容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取缔: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相关证照不全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使用瓶装压缩天然气的,应当建立独立的瓶组气化站,站点防火间距应当不小于18米。
2.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3)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带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的长度控制在1.2米到2.0米之间,且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3.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5.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