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检查时,应复查接地电阻值和绝缘电阻值。
3.3.4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4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
4.1外电线路防护
4.1.1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4.1.2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4.1.2规定。
表4.1.2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量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1 1~10 35~110 220 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4.0 6.0 8.0 10 15
注:上、下脚手架的纠道不宜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翻。
4.1.3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4.I。
3规定。
裹4.1.3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遭与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晕小垂直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1 1~10 35
最小垂直距离(m)6.0 7.0 7.0
4.1.4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
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4.1.4规定。
裹4.1,4起重机与架空线战路边蛙的量小安全距离
电压(kv)
安全距离(m)<1 10 35 110 220 330 500
沿垂直方向1.5 3.0 4.0 5.0 6.0 7.0 8.5
沿水平方向1.5 2.0 3.5 4.0 6.0 7.0 8.5
4.1.5施工现场开挖沟槽边缘与外电埋地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o.5m。
4.1.6当达不到本规范第4.1.2~4.1.4条中的规定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架设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1.6所列数值。
防护设施应坚固、稳定,且对外电线路的隔离防护应达到IP30级。
表4.1.6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晕小安全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10 35 110 220 330 500
最小安全距离(m)1.7 2.0 2.5 4.0 5.0 6.0
4.1.7当本规范第4.1.6条规定的防护措施无法实现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未采取上述措施的严禁施工。
4.1.8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电杆倾斜、悬倒。
4。
2电气设备防护
4.2.1电气设备现场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污源和腐蚀介质,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置,其防护等级必须与环境条件相适应。
4.2.2电气设备设置场所应能避免物体打击和机械损伤,否则应做防护处置。
5接地与防雷
5.1一般规定
5.1.1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
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图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