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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个人安全预案6篇
大小:26.41KB 8页 发布时间: 2023-02-25 14:00:38 5.48k 4.57k

e、不法分子进入会议场所导致人员伤害。

2)成立临时应急小组

每举办重大活动前,幼儿园都应成立临时应急小组,指定小组组长和应急小组成员,并将应急小组成员的名单和联络方式告诉家长和其它入会人员。

3)应急小组就准备应急照明灯和手持式扩音喇叭,以便发生紧急情况时临时照明和组织疏散入会人员。

4)会议举办前,应急小组组长就提前与会议承办方进行协商和交流,了解活动场所的安全和应急疏散要求,进一步取得承办方的协助和支持。

5)会议进行期间,应在活动场所关键疏散出口按排人员执勤,应联络手机应保持完好。

6)在会议进行过程中如发生孩子走失,应急小组人员应立即通知应急小组长,小组组长采取应急措施,并及向与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在此期间要做好家长的思想工作,并及时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协助。

7)为预防孩子在活动期间发生感冒,园办要提前将活动举办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告诉学生家长。

8)为预防不法分子进行活动场所,应急小组应安排人员对入会人员进行登记,并并确认入会员身份。

9)当事故已经发生时,具体实施方法见《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的相关规定。

6、幼儿园其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如遇食堂停水,造成午餐不能供应时。

①食堂主任应马上报告主管园长;

②全体班主任应延迟离岗,重新组织学生在教室,安排有相关活动;

③迅速与供水单位联系,摸清情况;

④迅速组织相关食品,分发给幼儿;

⑤严禁幼儿私自外出就餐。

二、应急事故的处理

1)在突发性事件发生后,活动组织者或第一个接警者或首位发现突发事件的教师,为该预案的第一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要以幼儿园利益、师生利益为重,无条件地承担组织、指挥、抢救、控险等报警任务,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及时做好组织抢救和报告工作,如接警后拖延、推委等,一律视为玩忽职守、失职或渎职。

幼儿园视失职情况追究失职者的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的,报上级给予严肃的行政处分,直到追究行事责任。

2)突发事件发生后,全园教职工要把抢救、保护学生生命安全视为第一要务,不得临阵退怯,更不得采取事不关已的回避脱逃手段,否则,将视作严重违反《教师行为规范》,给予降级、撤职、解聘、待岗等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报上级依法给予开除,行政处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3)突发事故发生后,由当事(第一个报告者或知情者),在应急预案领导小组中主管负责人的召集下,在案发2小时内,按照《事故、事件、不符合、纠正与预防措施控制程序》的相关规定,认真、仔细、如实填写《事故报告书》,以备查用。

4)全园教职员工要认真学习本应急预案,认真有效贯彻,遇事要冷静应对,及时报告,确保师生平安。

一、安全事故防范措施

根据教育部颁布的行政规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特制定本措施。

(一、)按照“积极预防”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对幼儿家长及全体师生员工宣传《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使全园师生及家长能够领会精神,熟悉条文,创造法治环境,切实增强积极预防的意识,提高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能力及水平。

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治园。

(二、)针对《办法》中幼儿园所承担的责任范围,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园“安全管理制度”系列,建立建全预防与处理机制,以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够依法、合情合理及时的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做到早发现、早解决,将各种事故处理在萌芽状态。

(三、)进一步明确主管领导安全负责制,专职人员、各部门领导、各班组长、教师等要具体承担起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

做到安全工作层层落实,常抓不懈。

(四、)完善幼儿园的安全保卫制度,做好内保工作,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积极做好幼儿园周边环境的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在工作中主动联系派出所、街道、工商管理、文化监督部门共同抓好治理工作,确保幼儿的安全。

(五、)加强幼儿园园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的管理工作,在由幼儿园提供给幼儿使用的玩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六、)抓好幼儿园的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饮用水安全工作,做到谁分管谁负责,对食堂、消防等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管理力度,对进入食堂的食品原料等要从源头上把好关,严防投毒事件、火灾事件、饮用水中毒、食品中毒等事故的发生。

(七、)各班级组织学生参加教学活动或园外活动时做到逐级审批制度,每次外出活动都应做好活动安全教育、保卫工作,安全注意事项,及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并批准、上报。

在活动中,做到安全责任追究制,如遇安全事故等,追究其组织者的责任。

(八、)在教育教学中,教师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严禁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及操作规程,坚决杜绝组织或安排幼儿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及其他活动。

不得组织幼儿参加具有易然易爆、有毒等具有危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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