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情况向外国政府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并请求协助。
注重信息发布。
及时向社会公众通告突发事件情况,宣传避免或减轻危害的措施,公布咨询电话,引导社会舆论。
未经部应急办同意,各相关单位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相关信息。
启动iii级、iv级响应后,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处置工作。
处置中需要其他区域提供配合和支持的,接受请求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在权限范围内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必要时可报请部应急办予以协调。
5.6结束响应
突发事件的影响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i级响应根据国家有关决定或经部领导小组批准后结束;
ii级响应由部应急办决定结束,并报部领导小组;
iii级、iv级响应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决定结束,并报部应急办。
6.事后总结
6.1调查评估
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事发单位要及时调查突发事件的起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经过、责任,评估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总结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在应急响应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总结报告,报电信主管部门。
电信主管部门汇总并研究后,在应急响应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报告,按程序上报。
6.2奖惩问责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不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和组织开展演练,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在预防、预警和应急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电信主管部门给予约谈、通报或依法、依规给予问责或处分。
基础电信企业有关情况纳入企业年度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考核。
7.预防与应急准备
7.1预防保护
基础电信企业、域名机构、互联网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建设网络安全技术手段,定期进行网络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消除隐患和风险。
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开展网络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7.2应急演练
电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相关单位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基础电信企业、大型互联网企业、域名机构要积极参与电信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演练,并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本单位网络安全应急演练,应急演练情况要向电信主管部门报告。
7.3宣传培训
电信主管部门、网络安全专业机构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应急相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相关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网络安全意识和防护、应急能力。
基础电信企业、域名机构、互联网企业要面向本单位员工加强网络安全应急宣传教育和培训。
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网络安全竞赛。
7.4手段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建设统一的公共互联网网络安全应急指挥平台,汇集、存储、分析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开展应急指挥调度。
指导基础电信企业、大型互联网企业、域名机构和网络安全专业机构等单位规划建设本单位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并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指挥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7.5工具配备
基础电信企业、域名机构、互联网企业和网络安全专业机构应加强对木马查杀、漏洞检测、网络扫描、渗透测试等网络安全应急装备、工具的储备,及时调整、升级软件硬件工具。
鼓励研制开发相关技术装备和工具。
8.保障措施
8.1落实责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企业、域名机构、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专业机构要落实网络安全应急工作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单位领导、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和个人,建立健全本单位网络安全应急工作体制机制。
8.2经费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