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自治区、银川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管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设节约型政府,现就加强“三公”经费管理有关工作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准确把握“三公”经费口径
“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主要包括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等方面支出。
公务车辆购置及运行费主要包括单位用于公务车辆购置(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停车费用等方面的支出。
公务接待费主要包括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合理开支的住宿费、交通费、用餐费等。
二、从严控制“三公”经费预算
本着厉行节约原则,从严从紧编制“三公”经费预算,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总规模,强化“三公”经费分项管理,确保“三公”经费年度预算总规模较上年只减不增。
(一)因公出国(境)经费。
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原则上实行零增长和负增长。
财政一般应在年初因公出国(境)经费额度内安排出国(境)经费,对上级临时性安排或急、特情况下因公出国(境)的,需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安排出国(境)经费。
(二)公务车辆运行维护经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经费实行“双控”管理。
单位公务车辆运行维护经费总额按不超过上年度总规模控制(有新增车辆的,参考限额标准等适当调整);单位公务车辆运行维护车均经费,严格按统一规定的限额标准控制。
(三)公务接待经费。
公务接待经费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编制预算,进一步压缩公务接待经费总规模。
三、认真规范“三公”经费支出
(一)加强内部机制建设。
各部门、单位要加强“三公”经费内部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三公”经费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三公”经费审批制度,完善内控制度,确保规范和压缩“三公”经费支出。
(二)公务用车购置严格按批准的预算实施政府采购。
严格按照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及配备标准、购置审批和使用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严禁超编制、超标准、超预算购置。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实施公务用车购置,严禁为公务车辆增加高档配置和豪华内饰。
(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严格按公务车辆限额标准控制支出。
从严控制公务车辆节假日和长途行驶,严禁公车私用;外出调研、考察、开会等公务活动应轻车简从,倡导集中乘车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严格实行公务用车维修、加油、保险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切实加强对公务车辆油耗、维修以及停车费、洗车费、过路费等支出的管理,实行单车核算制度,分设台帐记录车辆实际消耗情况。
(四)公务接待坚持节约简朴、严禁奢侈浪费。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等原则,实行事前审批,承办重大活动接待任务须按程序报政府审批,其他确需安排的公务接待由政府分管领导签批,严禁先接待后审批或不审批现象。
严禁使用公款购买礼品,提倡对口接待,食堂就餐。
严禁区内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用公款互相宴请。
(五)因公出国(境)经费实行先行审核制度。
对没有出访经费预算或超预算安排的出访任务,财务部门一律不得出具经费审核意见。
要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四、严格要求“三公”经费财务管理
(一)规范报销制度。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要求,规范“三公”经费报销制度,对“三公”经费原始凭证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经费开支标准进行报销,对未按要求审批报备、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完整、与公务无关或超预算安排的一律不得报销。
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报销规定,因公出国(境)费用报销必须附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有效费用明细票据,按财务有关规定办理,不得报销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二)严格财务核算。
如实核算“三公”经费总体情况和财政经费拨款开支情况,全面真实反映支出用途和方向。
年终决算做到决算数据与会计账簿完全一致。
“三公”经费不得挤占单位的正常经费、专项经费,也不得在企业、下属单位列支。
公务接待费用要在“公务招待费”科目和部门决算中如实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