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疫情排查。
5.1.1.严防疫情输入性传播。
对疫情未解除前返回呼和浩特市或途经中高分险地区尚未返回的员工,需动员其留在当地,暂时不返回。
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接触的已返回员工,应主动向疫情防控专员报告,由疫情防控专员向辖区疾控机构报告,按规定进行隔离。
5.1.2.严防疫情扩散性传播。
对14天内去过中高分险地区、与中高风险地区人员有接触史的员工,要求其暂不返回岗位,并督促其按要求自最后一次接触相关人员之日或抵达项目所在地起,居家观察14天,身体未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后,方可返岗;隔离期间,所在项目要及时给予关心关爱,以及必要的生活物资保障。
5.1.3.严格建档管理。
对所有员工建立健康档案,检测记录其健康状况,并作专档管理。
6.应急处置。
6.1.紧急调配防护物资。
调配口罩、手套、消毒液等物资,努力保障城市运行服务保障一线人员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加强作业人员健康管理。
加强对作业人员的正规防疫防护教育,注意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
要求作业人员上岗前要进行体温测量和记录,如有异常,立即安排就医,暂停服务。
及时掌握各行业作业人员情况,落实隔离观察要求,避免交叉感染。
加强作业防护。
要求作业人员工作时必须佩戴口罩和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
要求为医院、确诊病例或疑似隔离的用户提供服务保障的特殊岗位作业人员,有针对性地采取强化防护措施。
上岗前和作业后要及时洗手、更换口罩和防护服。
在完成服务保障任务的同时,避免自身受到传染,做好服务人员防护。
7.应急响应。
7.1.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事件后,应立即向局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及时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
7.2.当发生较大及以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事件时,各应急救援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分工,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8.应急处置。
8.1.发现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时,必须在2时以内报告,并向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疾病控制中心报告。
8.2.对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在做好自身保护的前提下,应及时将其送往医疗急救中心(医疗部门)进行救治。
发现人应尽可能避免与患者直接接触或近距离接触,并离开患者生活、工作的房间或办公室等场所。
在现场附近把守,防止人员进出,等待应急组织其他人员的到来。
8.3.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做好消毒处理,必要时请疾病控制中心进行专业消毒。
8.4.与传染病人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应隔离进行临床观察。
对需观察隔离的员工设置专门的隔离区,负责安排好被隔离人员的生活必需品的配给。
食堂采买要避开病毒源,保证食品的安全性。
8.5.照顾患者时应佩戴口罩防护服等,口罩用后应统一回收处理,与患者接触后应用肥皂等彻底清洗双手;
8.6.充分考虑发生传染病疫情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期间可能带来的人手紧缺问题,合理调配人力资源,保证正常生活、工作秩序。
8.7.禁止非本单位人员乘坐本公司车辆,随时对各养护处属车辆进行消毒。
根据需要派出专用车辆参加救援工作。
8.8.对健康的未受感染的人员进行集中居住,统一食宿,减少外界接触,以保障上述人员不被感染。
9.成立应急保障队伍。
9.1.队伍及装备保障。
全市各级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路灯照明等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组建一支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路灯照明等市政设施事件应急抢险处置队伍,明确突发疫情抢险人员岗位职责和工作程序,对疫情抢险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人员调整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