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接受当地街道、社区和卫生防疫部门指导,服从安排,积极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卫生清洁和环境消杀工作。
成立消毒消杀组织机构,项目经理为主要负责人,相关主管、具体操作人员为成员,主管和操作人员要参加消毒消杀培训,掌握基本的消毒剂配比、消毒器械使用、防护服穿脱等知识,常态化开展物业管理区域消毒消杀。
9.压实消毒消杀责任。
对辖区内采取社区托管、社会组织代管或居民自管方式进行物业管理的小区,各旗县区住建局要主动与社区、社会组织、居民代表对接,压实消毒消杀主体责任,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人将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消毒消杀的要求落实到位。
发现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疫情防控指挥部。
10.配合相关单位做好生活垃圾收运处理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管理公共场所,对小区产生的生活垃圾要每日及时组织清运,切断病毒传播途径。
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住宅小区内废弃防护用品收集点的管理,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11.提醒佩戴口罩。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小区居民外出未佩戴口罩应立即提醒。
12.严格落实从业人员防护措施。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从业人员的自身防护,按照“应接尽接”的要求,积极组织动员从业人员做好疫苗接种;尽量通过信息化手段召开会议布置工作和开展培训,检查督促在岗人员按规定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勤洗手常消毒。
13.加强宣传引导。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强化宣传引导,密切关注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相关信息,及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发布官方疫情防控资讯。
提醒广大业主学习疫情防控常识,不聚集、不聚餐,尽量避免前往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14.应急处理。
14.1.强化出入登记,防止人员聚集。
增加登记管理人员,防止出现人员和车辆的拥堵现象,对所有进入小区人员、车辆逐人逐车核查登记,非居住本小区的人员和车辆一律严控。
发现公共区域人员聚集,应耐心劝散聚集人员。
14.2.积极配合街道、社区等相关部门做好活动轨迹排查、流调等工作。
若发现疑似症状的,第一时间报告社区居委会并按防控规定进行处置。
14.3.封控小区主要以预防性消毒为主,管控小区主要以管理、通风为主,预防性消毒为辅。
封控小区每天自行开展2次预防性消毒工作,管控小区每天自行开展1次预防性消毒工作。
重点对公共区域表面(如单元门、楼道、电梯、步梯扶手、地面、墙面、窗台、垃圾桶、公共卫生间、污水井和化粪池周围等)喷洒消毒。
常用含氯消毒剂的浓度为250-500mg/L,消毒喷药量为100-300ml/m,消毒后作用时间30min就可达到消毒效果。
封控小区按照消毒剂浓度和喷药量的上限实施,管控小区按照下限实施。
15.资料保存。
疫情期间各旗县区住建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妥善保存工作相关的各类登记表、消杀记录表、药剂配置记录表等资料和电子声像档案,市住建局将定期进行抽查。
(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领域方面
1.完善指挥部人员。
各项目疫情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包括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各单位项目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内设专职联络员、卫生员,专职联络员负责对接属地社区(村)、属地卫生防疫部门,将项目疫情防控方案、复工复产方案等相关材料报相关部门,全面落实属地疫情防控部门各项要求,专职卫生员要做好施工现场人员健康监测工作,完善现场人员健康台账。
2.完善指挥管理体系。
施工现场疫情防控工作由建设单位统筹管理。
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现场各参建单位,明确各参建单位疫情防控工作职责,明确疫情防控岗位及人员,完善工程项目疫情防控应急流程,全面细致做好疫情预防、应对及善后工作。
3.落实信息报送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开复工前应及时向工程所在社区(村)报到,建立疫情防控信息报送机制,确保施工现场各类疫情防控信息及时、准确报送。
4.强化项目复工防控。
各项目要始终保持高度警惕,严格落实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项目达到复工条件后方可进行复工。
4.1、严格控制开复工。
各项目要制定合理的施工组织计划和复工方案,明确开工、复工计划、范围、时间节点、自查自纠内容、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员,确保防疫措施及安全生产条件达标,方可组织复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