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制度。
集中用餐学校将食品安全纳入学校安全工作重要内容,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健全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学校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和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教育部门负责)
7.自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
定期分析研判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认真查找风险点,针对性制定明确、可操作的防控要求并严格落实。
制定并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自查计划。
对自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迅速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时复核整改效果。
(教育部门负责)
8.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
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要以肉蛋奶、米面油等食品原料为重点,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制度。
学校原则上应在属地教育部门公开招标并确定的大宗食品供货商名录中选择供货商,签订供货协议。
(教育部门负责)
9.规范加工制作行为。
督促学校食堂等校园内食品经营者强化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考核,促使其全面掌握和严格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结合实际,采用色标管理、五常、6T等食品安全管理方法,提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水平。
鼓励建立HACCP体系或ISO22000体系,并通过认证。
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核酸检测,做到“应检尽检”,倡导实行分餐制。
落实学校传染病防控各项规章制度,加强饮用水安全管理,做好消毒、防腐、防蝇、防鼠、防虫等安全保障。
(教育部门负责)
10.全面推行学校食堂“明厨亮灶”。
大力推进学校食堂“明厨亮灶”,通过将视频信息接入学校或教育部门网页、APP以及第三方平台等方式,实现“互联网+明厨亮灶”。
学校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要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随机抽查食堂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发现食堂食品安全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鼓励学生家长借助“互联网+明厨亮灶”,参与学校食堂的监督。
推动学校安装使用校园食安系统。
(教育部门负责、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11.建立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
中小学、幼儿园要按照《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集中用餐陪餐制度的通知》等要求,制定陪餐制度和计划,明确陪餐人员和要求,做好陪餐记录。
(教育部门负责)
12.加强承包或委托经营者、供餐单位管理。
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
食堂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应严格遴选食堂承包或委托经营者,加强日常食品安全管理。
要与承包方或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采用供餐单位提供餐食的学校,应优先选择通过HACCP或ISO22000体系认证的供餐单位。
(教育部门负责)
13.积极稳妥地推进学校食品快检室建设和推行食品安全责任险。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建立食品快检室,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施设备,开展学校食品和餐饮用具等快速检测工作。
鼓励具备一定规模、条件比较成熟的学校,积极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高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救助水平。
(教育部门负责、市场监管部门配合)
(三)切实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