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
2、斜牵斜挂不准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
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
5、吊物上有人不准吊;
6、地下埋设物不准吊;
7、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
8、现场光线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
9、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
10、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三)爆破危险作业。
1、实施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五项规定:
(1)、有专(兼)职安全监督员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
(2)、由持有《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作业;
(3)、在危险区域边界设置岗哨和标志;
(4)、爆破前必须有信号,危险区内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5)、必须在爆破后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2、必须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操作规程。
3、爆破器材的组装、加工等危险性作业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严格在放炮现场库房内进行。
4、领用爆破器材不得超过当班用量,所需爆破器材由安全监督员或专门负责人和爆破员共同核定填写领料单,并共同签字后交单位负责人签字,然后凭此签字的领料单到保管员处领料,剩余爆破器材,经核实并由领料人签字后退回仓库,不得带回家中或随便存放在别处。
5、保管好爆破现场的爆破器材,严防被盗丢失,严禁赠送、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
6、严禁在接触爆破器材时吸烟、用火。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为了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认真负责,规范作业,制止违章,防止安全、工伤、消防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公司所属范围内所有部门和员工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应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各部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各级员工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部门必须遵守本制度和有关安全制度等,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完善作业现场安全条件,确保作业安全。
第五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部门主管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负责;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工作负责;作业现场监护人对直接作业和辅助人员的生命负责;各现场作业人员对自已的安全工作负责;外来工程施工队主要负责人对本队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各部门在危险作业前负责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规范作业,防止事故。教育应做好书面记录。
第七条针对在作业中发生的安全、工伤、消防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和部门的责任,严肃处理与考核。
第二章危险作业种类和身体条件。
第八条危险作业种类。
1、高空作业。
2、进入容器、设备内有中毒、窒息、烫伤、坠落危险的作业。
3、进入天棚内作业。
4、进入下水道等闭塞场所的作业。
5、带电作业。
6、禁火区动火作业。
7、有爆炸爆破危险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