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认真学习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和其他危险性较大的专业管理制度;
4.3.2对需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的特殊危险性作业向技术部门提出申请,提出具体要求。
4.3.3认真履行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对在本区域内进行的危险作业进行监督、检查,会签作业许可证。
4.3.4公司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接口相关方的危险许可的监督管理。
4.4.审批人员的职责
4.4.1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4.4.2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4.4.3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
4.5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4.5.1提出并督促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4.5.2组织进行安全教育。
4.5.3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检查与指导。
4.6监护人的职责
4.6.1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4.6.2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4.6.3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4.6.4在发生危险时采取救援措施。
4.6.5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4.7作业人员的职责
4.7.1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
4.7.2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4.7.3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五、作业安全管理内容
5.1从事危险作业的相关人员,必须按相关规定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5.2危险动火作业(简称动火作业)
5.2.1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公司危险范围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动火作业按动火危险程度分为特殊动火、一般动火二级。特殊动火需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
5.2.2特殊动火凡属下列情况的动火均为特殊动火:
①高处交叉动火作业;
②有限空间内动火;
③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装置、容器、输送管道、储罐等部位或其他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④带压不置换的动火作业;
⑤节假日、夜间等特殊时期进行的动火作业;
⑥冬春季枯草季节在枯草地附近2米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或风力较大、作业中有可能引燃周围易燃物品的室外动火作业。
5.2.3进入有限空间动火作业,必须同时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高处作业动火,必须同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要求。
5.2.4动火作业过程中,如果作业条件发生异常变化,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符合作业条件恢复动火时,必须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5.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5.3.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指进入设备、容器、管道、储罐、地沟、锅炉、地井、烟道、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有可能造成窒息和中毒的有限空间作业。
5.3.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必须可靠隔断(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组织安排,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5.3.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确保清洗置换合格或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并指定专人进行检测,保证有限空间氧含量在19.5%--23%范围内,有害气体成分在国家允许范围之内。作业中应对有限空间内气体连续监测。容器、设备内作业时间不宜过长,应轮换休息。
5.3.4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尽量避免使用电动工具,必需使用时,要按相关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电动工具外壳要可靠接地、导线绝缘良好,并配备漏电保护装置,使用者必须穿戴绝缘鞋和绝缘手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