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内容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
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隐患治理措施应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应急措施等。
4.4档案建立
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应对各类人员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4.5奖惩
(1)报告隐患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年终评先进的重要依据。
(2)根据隐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对隐患发现者进行10-500元的奖励,奖励采用奖金兑现,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申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3)各部门对员工上报的事故隐患,不整改或不上报的,一旦发现按情节严重对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罚款20-300元。
(4)对发掘事故隐患不力,而又发生事故的部门将按照公司规定对部门负责人进行罚款金额的两倍进行处罚。
(5)发现了事故隐患因未及时整改,报告人也没继续上报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将对发生事故的部门进行处罚,对责任人将从重处理,报告人不承担责任。
(6)对报告人特别是越级上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经查实报总经理处理。
5相关记录
《隐患治理方案》
《安全检查表》
《培训记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xx)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炼钢厂各生产单位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职能管理科室实施监管,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本制度所称“三定四不推”中“三定”是: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时间、定整改负责人;“四不推”是:查出的问题岗位能整改的不推到班组;班组能整改的不推到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推到厂;厂里能整改的不推到公司。
本制度所称“五到位”是: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的五到位。
第四条生产车间应当依据本制度建立健全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生产车间主要负责人对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安委会按照职责对各生产车间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管理科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厂属各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应立即向安委会办公室或上级管理单位报告(报告形式见附件1)。
安委会办公室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生产车间或其它职能管理科室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单位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生产车间的职责
第七条生产车间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组织活动。
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组织活动。
第八条生产车间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生产车间应当依据本制度建立健全本车间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同时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建档、监控等建立台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第九条炼钢厂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条厂安委会、职能管理科室和生产车间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附件2、附件3)。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附件4),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附件5)治理(附件6)。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按照《炼钢厂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