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以居民健康为中心。
社区医院建设以居民健康为中心,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出发点,通过健全科室设置,强化运行管理,拓展服务范围,进一步提升城乡居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信任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获得感。
(二)坚持统筹与规划相结合。
各区要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和条件,时间服从质量,根据周边医疗资源和需求,从实际出发开展社区医院建设。
要统筹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从长远出发开展社区医院建设。
(三)坚持防治结合的功能定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成社区医院后,仍承担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功能定位和公益性质不变,已有的财政补偿水平和优惠政策不降低。
二、建设任务
(一)对照标准,加强资源配备和基础设施建设。
社区医院严格按照《社区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函﹝20xx﹞518号)和《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国卫规划函﹝20xx﹞87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房屋、设备、床位、人员等资源配置,加强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提档升级,重点健全临床、公共卫生、医技等科室设置,并注重数据共享、业务协同和综合管理。
(二)突出重点,狠抓医疗服务能力提升。
一是提高门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护理、康复等服务,鼓励结合群众需求建设特色科室,有条件的可设立心理咨询门诊。
二是加强住院病房建设,合理设置床位,以老年、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床位为主,鼓励有条件的设置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等床位。
三是提高中医药服务和医疗康复能力,推广中医药综合服务模式,广泛推广和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为群众提供中医特色服务。
四是加强医疗质量建设,严格落实《社区医院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国卫办医函﹝20xx﹞518号),进一步健全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机构内部管理,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三)防治结合,强化传染病防控能力。
一是强化传染病早发现、早报告能力。
结合传染病的流行特点,常态化开展医务人员传染病知识培训,进一步提高社区医院在健康体检和日常诊疗中早发现传染病的能力。
规范社区医院预检分诊流程,健全传染病报告制度,提升法定传染病早报告能力。
二是强化重点人群健康管理。
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配合做好新冠肺炎康复出院人员等重点人群的日常健康管理和健康监测、心理支持等服务。
同时,进一步完善防护设施,强化社区医院自我防护能力。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对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情况、服务能力和群众需求开展摸底,坚持从实际出发,不单纯追求数量,合理规划社区医院建设任务目标。
各区要在9月30日前,将本区社区医院建设方案报市卫生健康委备案。
(二)组织实施评估。
20xx年10月-11月,各区负责审批和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主管业务部门严格按照《社区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国卫办医函﹝20xx﹞518号)、《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国卫规划函﹝20xx﹞87号)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开展评估。
通过评估的社区医院应当两年内未发生经鉴定定性为二级及以上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未出现套取或骗取医保资金被医保行政部门处罚、无对外出租或承包内部科室等情况。
(三)评估结果报送。
20xx年11月20日前,各区卫生健康委将社区医院建设年度总结、当年建成的社区医院名单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健康处。
(四)社区医院命名及执业许可证加注。
20xx年年底前,按照《北京市卫生健康委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医院基本标准和社区医院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试行)的通知》(京卫医〔20xx〕3号)要求,对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经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估合格后,加挂社区医院牌子,并将“××社区医院”作为医疗机构第二名称,办理变更手续。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作为机构第一名称保持不变。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社区医院建设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推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重要举措。
各区卫生健康委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从实际出发,不追求数量,务求取得实效。
(二)加强统筹协调。
各区要统筹辖区规划,并将社区医院建设与“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有机衔接,原则上社区医院应达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推荐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