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提高中医药服务和医疗康复能力,推广中医药综合服务模式,广泛推广和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为群众提供中医特色服务。
四是加强医疗质量建设,以医疗质量安全为底线,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规范医疗行为,严格机构内部管理。
五是积极参与医联体建设,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强化医联体内上级医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源与技术的支持,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质量。
鼓励与医联体内上级医院开设联合病房。
(三)深化改革,提高辖区综合服务水平。
一是加强防治融合,按照服务规范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推进基本慢性病防、治、管整体融合发展,逐步实现同质化管理。
二是发挥社区医院的示范标杆作用,承担区域性基层健康管理(体检)中心、康复护理中心、安宁养护中心、基层卫生人才培训中心等职能,体现区域基层卫生资源的集合效应。
三是改革创新,优化基层运行机制。
落实机构补偿、人事聘用、考核分配等医改政策,形成机构有活力、医务人员有动力的良好机构运行氛围,进一步赢得居民认可和信任。
四是全面加强信息化建设与运用,建设远程医疗系统,实现远程影像、远程心电、远程会诊;机构内HIS系统、家庭医生签约系统与基本公卫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家庭医生签约系统实现在线签约、在线预约、在线咨询、在线查询等服务。
五是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医院财务管理等制度建设。
六、工作程序和命名原则
作为社区医院试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建设任务有序推进建设工作,经各县(区)初审并上报市卫生健康委评估合格后,加挂社区医院牌子。
原则上以“××县(区)××社区医院”“××县(区)第×医院”或“××县(区)××医院××分院”牌子作为第二名称,可不标注“社区”字样。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作为机构的第一名称保持不变。
加挂社区医院牌子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以开展一级、二级手术。
经评估达到二级医院水平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以开展三级及以下级别手术。
开展手术操作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手术室、麻醉科,病理诊断可由第三方机构或者医联体上级医疗机构提供服务。
七、时间安排
(一)启动试点工作。
各县(区)依据试点条件,遵循自愿的原则,遴选试点机构。
开展试点工作的县(区)卫生健康委要研究制定20xx年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于4月17日前将实施方案、《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单位汇总表》(附件1)和《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单位推荐表》(附件2),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科。
(二)组织实施。
各县(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指导试点机构根据实施方案完成主要建设任务,开展监督指导和初步审核,并对其机构运行、服务提供、群众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运行监测,协调相关部门为试点机构争取相关支持性政策。
(三)评估挂牌。
20xx年度,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试点机构进行初步审核评估,于9月中旬前将完成建设任务并达到标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单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科,由市卫健委复核后,报省卫健委备案。
各县(区)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由负责审批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加注社区医院名称,加挂社区医院牌子。
八、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
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各试点机构要把握机遇,强化管理,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务求取得实效。
(二)健全工作机制。
试点工作原则上以县(区)为单位组织实施。
试点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制订试点的具体实施方案,启动试点工作。
要按照试点目的和深化医改任务要求,协调相关部门落实“两个允许”,支持试点医疗机构自主确定绩效工资比例,提高骨干人员收入水平;加大医保政策倾斜支持力度,支持试点医疗机构合理收治医保患者。
定期向市卫生健康委报送试点工作进展,市卫生健康委将适时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三)积累总结经验。
鉴于社区医院建设试点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县(区)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建立健全与人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相适应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积累宝贵经验。
试点县(区)原有政策措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