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科室负责病例(疫情)的诊断和报告,并开展临床救治。
危重病人尽可能转送具备治疗条件的医疗机构或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
及时进行网络直报,并上报所在辖区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同时,主动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事件的流行病学和卫生学调查、实验室监测样本的采集等工作,落实医院内的各项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并按照可能的病因假设采取针对性的治疗措施,积极抢救危重病例,尽可能减少并发症,降低病死率;一旦有明确的实验室检测结果,应及时调整治疗方案,做好病例尤其是危重病例的救治工作。
三、监测、预警与报告
1、监测
感染管理科负责开展突发传染病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及时对突发传染病事件的资料进行收集汇总、科学分析、综合评估,早期发现突发传染病事件的苗头。
2、预警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传染病预警,根据情况予以公布报告。
3、报告
医务人员接诊具有相似临床症状的突发传染病患者时要及时报告感染控制科。
感染管理科核实后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应急指挥机构应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报告的范围和标准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要求】执行;报告的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受威胁人数、发病人数、死亡人数、年龄、性别和职业、发病的可能原因、采取的应急措施、现状和趋势、报告人的联系电话等。
四、应急响应和终止
1、应急响应的原则
突发传染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未发生突发传染病的地方,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同时,服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2、应急响应程序
1)甲类传染病的应急响应程序
专家委员会和应急处理机构负责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书写的病例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妥善保管。
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例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具体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2)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的应急响应程序
专家委员会和应急处理机构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应急指挥机构和感染控制科负责联络和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的无害化处置。
书写的病例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妥善保管。
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例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具体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
针对不同的突发传染病,特别是一些重大突发传染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
4)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传染病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传染病时间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经过一段时间后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传染病事件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讨论证。
5)成立传染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院长
副组长:各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