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报告是指相关责任人,包括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院、旅馆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面临其他危险情形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相关部门报告,下面小编整理了未成年保护强制报告制度范本,欢迎阅读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医院未成年保护强制报告制度范本1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责任人
从事急诊、外科、妇科、儿科、精神科、妇保儿保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科室医务人员均为报告责任人。
三、报告范围
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4.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5.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6.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7.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8.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9.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四、报告流程
临床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及时上报医院保卫科( ),同时报科主任,由保卫科报县卫生健康局(举报电话: ),同时上报相关病例资料,突发紧急状况时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五、报告要求
1.临床工作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
2.报告责任人应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对未成年人身份等信息资料予以严格保密,严禁通过互联网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
3、责任人应按照强制报告制度的要求履行报告职责,对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相应责任。
4.相关科室应加强培训,新入职人员应在入职3个月内完成强制报告相关制度相关培训,并每年至少轮训1次。
医院未成年保护强制报告制度范本2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司法保护,及时有效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我院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第四条 根据本制度规定情形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应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
第五条 具备先期核实条件的科室及人员,可以对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在报案或举报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公安机关。
第六条 各科室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