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可以要求其停工整顿,对发电企业要求其暂停并网运行。
第三十三条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违规情况向行业进行通报,对影响电力用户安全可靠供电行为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电力企业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的;
(二)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的;
(三)未按规定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电力企业未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一)拒绝或阻挠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系统,是指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调度等环节组成的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系统。
(二)电力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四)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隐患。
电力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实施方案4
安全教育是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根本上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的重要措施,也是预防和控制事故的重要手段之一。
做好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才能保证其它安全工作和企业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为使XX发电厂的安全教育培训有规划、有重点、有目的的进行,特制定20XX年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一、基本思路
加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意识教育。
安全意识教育就是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对职工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提高职工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的认识,做到“四不伤害”。
同时对厂部各级管理人员也应加强安全思想意识教育,确保他们在工作时做好带头作用,从关心人、爱护人的生命与健康出发,重视安全生产,做到不违章指挥。
二、培训形式
1、会议形式。
主要有:安全例会、安全活动分析会、班前班后会、安全知识讲座、报告会、先进经验交流会、事故教训会等。
2、张挂形式。
主要有:安全宣传横幅、标语、标志、图片、安全宣传栏等。
3、音像制品。
主要有:安全教育光碟、安全知识讲座录像等。
4、现场观摩演习形式。
主要有:安全操作方法演示、应急演习、心肺复苏、触电急救方法演示等。
三、培训内容
1、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对新工人或调换工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考核情况要建立档案。
(1)厂级。
培训内容包括劳动保护的意义和任务的一般教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知识;厂部安全规章制度等。
(2)车间级。
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技术操作一般规定;工作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纪律和文明生产要求;工作现场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危险作业部位及必须遵守的事项。
(3)班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