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强化救助措施。
学校要做好对被欺凌学生及家长的抚慰和心理疏导干预,同时做好对被欺凌学生情况的保密工作。
被欺凌学生生活特别困难的,学校及时启动资助程序,严防衍生极端事件。
22.强化考核评价。
将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纳入学校综合评价体系、校长学期和学年考评及相关岗位教职工学期和学年工作考评,评价结果作为校长和教职员工评先选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23.强化督导问责。
学校是预防校园欺凌的责任主体,校长是预防校园欺凌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校长是直接责任人。
欺凌防治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平安校园”“文明校园”创建、综合治理工作考核重要依据。
对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职责落实不到位、造成校园欺凌问题突出的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督导,并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