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救护力量不足时,应当及时请求上级卫生部门予以支援。
6.需要接受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临床观察的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应当配合卫生部门和有关机构采取相应的医学措施。
7.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来就诊的人员,各医疗机构必须接诊治疗,并实行首诊负责制。
8.实行传染病归口诊治,及时转诊传染病病人和疑似病人。
若疫情需要,上级决定当地进行收治和观察,镇卫生院应当加强对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的管理,改善隔离区和病房的生活设施和医疗条件,严格执行管理规定,防止医源性感染和医疗机构内感染,做好隔离区和病房的管理。
9.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本镇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群防群控,落实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的流行病调查、疫点封锁、家庭隔离观察、经常性消毒、生活保障等各项工作。
10.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交通部门应当采取应急控制措施,严防疫情通过交通工具扩散:保证及时运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务人员和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
五、奖惩
1.除负有特定报告义务的个人外,任何个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相关人员及时向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经证实的,由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2.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控制有突出贡献的;在医疗救治中有突出贡献的;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3.对违反有关规定,不报、瞒报或者谎报的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4.对村级卫生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公共场所不符合消毒防护要求的;故意传播传染病造成他人感染的。
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阻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2)拒绝卫生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检验的;(3)担负应急任务的工作人员拒不接受工作任务,借故推诿拖延、擅离职守或者临阵脱逃的;(4)拒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验、隔离、治疗的;(5)拒不服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调度的;(6)其他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定的。
6.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制假售假、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5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贺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昭平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按照《昭平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响应灵敏、措施果断。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要开展有效的监测,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行政、以人为本、依靠科学、运转高效。
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规范的管理制度。
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的科学技术保障。
4.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加强合作、公众参与。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专家队伍体系和技术保障能力建设,加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与合作,资源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有效机制,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综合素质。
(五)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