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1)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
县人民政府在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组织协调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县卫生健康局应急响应
按照市、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协调全县卫生人力资源,积极配合做好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应急卫生救治、病人隔离、现场采样与检测、消毒处理等控制措施。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1)县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必要时,请求市级、自治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派出工作组,指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支持。
(2)县卫生健康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
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观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三)响应措施
1.县、乡(镇)人民政府响应措施
当发生一般及以上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需要,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领导、组织、协调县、乡(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参与应急处置。
根据需要,及时调集和征用县内各类应急资源。
(2)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与现场调查处置:集中全县优质医疗资源,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救治、隔离、治疗传染病病人并做好院内感染控制与个人防护;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置,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采样与检测、密切接触者的追踪管理、现场物品、环境及尸体的卫生防疫、疫苗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风险评估等。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区范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口岸的。
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核和辐射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职业危害因素以及辐射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4)紧急强制控制措施。
县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依法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封存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5)流动人口管理:加强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县卫生健康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其他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2.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响应措施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和伤病员救治。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波及范围、流行强度及其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提出启动或调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3)根据需要组织对易感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应急控制措施。
(4)组织对出入疫点、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5)发布信息与通报:县卫生健康局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公告必须经过上级部门的授权。
同时向毗邻的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
(6)组织制订应急工作方案:针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组织专业机构制订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对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