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保险保障
保险监管部门要引导和推动保险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相关保险业务;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积极参与相关保险;保险公司应及时向投保人办理相关保险承保手续,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应主动、迅速开展理赔工作,准确、合理地履行保险义务。
8.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宣传栏、新媒体等多种传播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使公众增强法律意识,掌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与技能,增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特别是要注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心理教育,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期的心理疏导与干预,减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给公众造成的心理危害。
七、附则
(一)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旅行建议:指为防止疫病因人员流动进一步扩散蔓延,向社会公众发出的尽量避免或减少到疫区非必要旅行的建议。
(二)预案启动宣布格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来源;事件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三)新闻发布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本情况;国家及自治区、市、县领导同志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问题。
(四)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结束应急,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五)预案管理
本预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修订完善。
各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六)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由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